1.排水的安全要求
(1)施工前應作好施工區域內臨時排水系統的總體規劃,并注意與原排水系統相適應。臨時性排水設施應盡量與永久性排水設施相結合。山區施工應充分利用和保護自然排水系統和山地植被,如需改變原排水系統時,應取得有關單位同意。
(2)臨時排水不得破壞附近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地基和挖、填方的邊坡,并注意不要損害農田、道路。
注:1)臨時截水溝至挖方邊坡上緣的距離,應根據土質確定,一般不小于3m。
2)臨時捧水溝之填方坡腳應有適當距離,溝內最高水位應低于坡腳至少0.3m。
(3)在山坡地區施工,應盡量按設計要求先做好永久性截水溝,或設置臨時截水溝,阻止山坡水流人施工場地。溝底應防止滲漏。在平坦地區施工,可采用挖臨時排水溝或筑土堤等措施,阻止場外水流人施工場地。
(4)臨時排水溝和截水溝的縱向坡度、橫斷面、邊坡坡度和出水口應符合下列要求:縱向坡度應根據地形確定,一般不應小于3‰,平坦地區不應小于2‰,沼澤地區可減至1‰;橫斷面應根據當地氣象資料,按照施工期間最大流量確定。邊坡坡度應根據土質和溝的深度確定,一般為1:0.7~1:1.5,巖石邊坡可適當放陡;出水口應設置在遠離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低洼地點,并應保證排水暢通。排水暗溝的出水口處應防止凍結。
?(5)臨時排水溝內水的流速不宜大于后表的要求。必要時,在下列地段或部位應對溝底和邊坡采取臨時加固措施:土質松軟地段;流速較快,可能遭受沖刷地段;跌水處;地面水匯集流人溝內的部位;出水口處。
?(6)在地形、地質條件復雜(如山坡陡峻、地下有溶洞、邊坡上有滯水層或坡腳處地下水位較高等),有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時,應根據設計單位確定的方案進行排水。
2.降低地下水位的安全要求
(1)開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和其他挖方時,應根據施工區域內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資料、開挖范圍和深度,以及防坍防陷防流砂的要求,分別選用集水坑降水、井點降水或兩者結合降水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期間應保證地下水位經常低于開挖底面1.5m以上。
(2)基坑頂四周地面應設置截水溝。坑壁(邊坡)處如有陰溝或局部滲漏水時,應設法堵截或引出坡外,防止邊坡受沖刷而坍塌。
臨時排水溝內水的允許流速表
項次
土的類別和加固方法
?允許流速(m/s)
?1??? ?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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