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底內容:
1. 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2. 起重機行駛和工作的場地應保持平坦堅實,并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3. 起重機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安全保護保護裝置和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2) 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定;
3) 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充足;
4) 各連接件無松動;
5) 輪胎氣壓符合規定。
4. 起重機啟動前,應將各操作桿放在空檔位置,手制動器應鎖死,并應按照JGJ 33-2001第3.2節的有關規定啟動內燃機。啟動后,應怠速運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運轉正常后接合液壓泵,待壓力達到規定值,油溫超過30℃時,方可開始作業。
5. 作業前,應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承面的傾斜度在無載荷時不大于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6. 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調整。
7. 應根據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并應估計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適當的空間。
8. 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制器發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
9. 起重臂伸出后,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必須進行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
10. 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變幅時不得小于各長度所規定的仰角。
11. 汽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12.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時,載荷不得超過該工況下額定起重量的20%,并應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逐漸減速,不得使用緊急制動。
13. 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時,應使用低速檔。
14. 作業中發現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嚴禁制動。
15. 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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