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底內容:
1、 塔機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并取得當地建管局發給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操作和指揮工作。
2、 起重作業時,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3、 每班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運轉半徑、架空線路、建筑物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4、 操作人員在進行塔機回轉、變幅、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號示意
5、 作業時,指揮人員應與司機密切配合。司機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和錯誤時,司機可以拒絕執行或暫停操作。
6、 當操縱室遠離地面司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設高空和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有效的聯系方法進行指揮。
7、 遇惡劣天氣或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8、 塔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9、 起重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嚴禁塔機載運人員。
10、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吊鉤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工不得離開崗位。
11、塔機必須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起吊超重和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要超荷載使用時,必須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看護下,方可起吊。
12、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并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停止提升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有效性、重物的平穩行、綁定的牢固行。確定無誤后方可再行起升,對于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栓拉繩。
13、嚴禁使用塔機進行斜拉、斜掉和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筑的砼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4、起吊重物必須綁扎牢固、平穩,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表明位置綁扎,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2°。
15、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要平穩,應高出障礙物500毫米以上,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做反向動作。
16、塔機在雨雪天氣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17、塔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格、強度必須符合該塔機的要求。卷筒上的 鋼絲繩應連接牢固、排列整齊,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至少保留三圈以上,收放鋼絲繩是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紐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紐結、變形的鋼絲繩。
18、每班作業前,應對鋼絲繩所有可見部分以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進行檢查,鋼絲繩的表面磨損或腐蝕使原鋼絲繩的平均直徑減少7%時或在規定長度范圍內斷絲根數達到有關規定后應予以更換。
19、塔機的吊鉤和吊環嚴禁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應更換:
1) 表面有裂紋的
2) 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3) 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4) 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心軸(銷干)磨損超過其直徑3%-5%
20、塔機制動器的制動鼓面磨損達1.5%-2%時或制動帶磨損超過原厚度50%時均應更換。
21、塔機停止作業時,應將起吊物放下,剎住制動器操縱桿放在空擋,并關門上鎖。
22、塔機司機和信號工作業時要根據操作規程和十不吊的原則操作作業。
23、起落吊鉤時,吊鉤和所吊物件不得碰到外掛架和挑架上,信號工要注意放鉤前要檢查所要放置的地點是否安全,放置點是否能承受此吊物件的重量和放置點是否平穩。嚴禁將任何材料放置在腳手架上。
24、吊裝大模板及其他物件時,提醒此處施工人員,避免傷人傷己,每塊大模板放置后必須用鐵絲固定好后方可摘鉤,四米以上大模板固定三個點,四米以下固定兩個點,否則不得起鉤。
25、吊裝大模板時嚴禁將大模板斜放在外掛架和放置在挑架上。
26、起吊前信號工要檢查U形卡,U形卡未上緊不得起吊。
27、升電梯井操作平臺時,指揮人員一定要站在電梯井處指揮,安裝平臺前信號工必須先檢查平臺是否有八個挑點,螺栓直徑不得小于28毫米,檢查無誤后安裝,安裝后再檢查無誤后方可摘鉤。
28、調運材料用的材料箱,裝材料時不得超過箱體邊緣。
29、塔吊司機和信號工按工作分工各自做好自己的工作,因以上工作沒做好,因此引起的事故有責任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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