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塔吊在使用前,必須經公司驗收合格后,簽發塔吊驗收合格證使用通知書,方可使用。
2.作業前,檢查現場環境,要保證安全作業距離及各種安全條件。
3.檢查各傳動部分,結構部分的安全和潤滑情況。
4.檢查各限位裝置,安全裝置是否靈活可靠。
5.檢查鋼絲繩的磨損情況,有無損傷,是否要更換。
6.開始操作時,先鳴笛發出警示,提醒注意。
7.司機在作業中要按照信號指揮人員發出的信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如發現信號不清或指揮有誤將引起事故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8.群塔作業時,塔與塔之間的高度必須保持2米以上足夠的安全距離,低塔起重臂保持與高塔塔身5米以上的距離。
9.低塔頂升加節時,高塔停止作業。高塔頂升,低塔不得在高塔頂升范圍內作業。
10.塔機停用必須將吊鉤和變幅小車收到規定位置。
11.夜間施工必須有足夠的照明,塔吊上要有警示燈。
12.低塔讓高塔:低塔在轉臂前應先觀察高塔運行情況再進行作業。
13.后塔讓先塔:在兩塔機塔臂交叉區域內運行時,后進入該區域機避讓先進入該區域的塔機。
14.運行塔讓靜塔:在兩塔機塔臂蛟叉區域內作業時,進行運轉的塔機應避讓處于靜止狀態的塔機。
15.輕車讓重車:在兩塔機同時運行時,無載荷塔機應主動避讓有載荷塔機,塔吊在轉臂時,嚴禁與相鄰塔吊在同一地點同時進行吊裝作業。
16.起重量必須嚴格按照原廠規定,不得超載。
17.塔式起重機應按作業條件,依據有關標準,合理選擇吊索具。嚴禁將不同種類或不同型號的索具連在一起使用。
18.不準用吊鉤直接吊拉重物,必須用索具或專用器具。
19.細長易散的物品,要捆扎兩道以上,并且要有兩個吊點;在吊運的過程中,使吊運物品保持水平,不準偏斜,以免重物由于自重或振動等原因從捆扎中抽掉出來發生事故。
20.吊運散碎物品時,要用網、籃、或其它容器盛裝,不可用繩索捆扎。
21.吊運體積較大或較長的物體,應在被吊物體的兩端各設一個防止擺動的溜繩。
22.操作要按規定進行。應從止點零位開始逐檔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傳運裝置運轉中變換方向時,先將控制器拔回零位,待傳動停止后再逆向運轉,嚴禁直接變換運轉方向。操作要平穩。
23.吊鉤起升高度與起重臂頭部之間距離最少不得小于1米。
24.起吊重物平移時,其高度距所跨越物高度不得小于1米。
25.對動臂變幅的起重機禁止懸掛重物調臂變幅。
26.起重機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放松抱閘,將重物卸下,不得使重物懸掛在空中。
27.司機操作室冬季取暖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火災、觸電事故。
28.起重吊裝中要堅持“十不吊”的規定:①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②斜拉斜掛不準吊。③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④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⑤吊物上有人不準吊。⑥埋在地下物不準吊。⑦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不準吊。⑧現場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⑨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 施不準吊。⑩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29.六級(風速為11~13米/秒,風壓約105牛頓/米?)以上強風及雨天時禁止作業。暴風雨時起重機需做特別處理。
30.嚴禁利用起重機吊運人員。
31.嚴禁酒后操作。
32.嚴禁重物自由下落,當重物下降距就位點約1米處時,必須采用慢速就位。
33.在重物起吊或落吊時,在吊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34.起重機在運行中嚴禁修理,調整和保養作業,除必要情況外不準帶電檢查。
35.司機必須以由扶梯上下,且不準攜帶笨重物品。
36.當塔式起重機結束作業后,司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不妨礙回轉的位置。
37.凡是回轉機構帶有止動裝置或常閉式制動器的起重機,在停止作業后,司機必須松開制動,絕對禁止限制起重臂隨風轉動。
38.對動臂變幅式起重機將起重臂放到最大幅度位置,小車變幅式起重機將小車開到說明書規定的位置,并將吊鉤升到最高點,吊鉤上嚴禁吊掛重物。
39.下班后把各控制器拔回到零位,切斷總電源,做好交接班記錄關好所有門窗并加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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