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一 般 要 求
第1條 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有關規定,駕駛車輛必須證、照齊全,不準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嚴禁酒后開車。
第2條 發動前應將變速桿放到空檔位置,并拉緊手剎車。
第3條 發動后應檢查各種儀表、方向機構、制動器、燈光等是否靈敏可靠,并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后,方可鳴號起步。
第4條 汽車涉水和通過漫水橋時應事先查明行車路線,并需有人引車;如水深超過排氣管時,不得強行通過;嚴禁熄火。
第5條 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車,應拉緊手制動器,下坡掛倒檔,上坡掛前進檔,并將前后輪楔牢。
第6條 車輛通過泥濘路面時,應保持低速行駛,不得急剎車。
第7條 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裝防滑鏈條,下坡時不得滑行,并用低速檔控制速度,禁止急剎車。
第8條 車輛陷入坑內,如用車牽引,應有專人指揮,互相配合。
第二節 載 重 汽 車
第9條 氣制動的汽車,嚴禁氣壓低于2.5公斤/厘米2時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氣壓低于4公斤/厘米2時,不得滑行發動。
第10條 貨車載人,應按車輛監理部門規定執行,任何人不得強令駕駛員違章帶人。載人車輛的安全裝置必須良好。
第11條 裝載構件和其他貨物時,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箱10厘米,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4米,長度前后共不得超過車身2米,超出部分不得觸地,并應擺放平穩,捆扎牢固,如裝運異形特殊物件,應備專用擱架。
第12條 運輸超寬、超高和超長的設備和構件,除嚴格遵守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事先研究妥善的運輸方法,訂出安全措施。
第13條 裝運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品時,應遵守有關安全行車規定。
第三節 自 卸 汽 車
第14條 發動后,應檢試傾卸液壓機構。
第15條 配合挖土機裝料時,自卸汽車就位后,拉緊手剎車。如挖斗必須超過駕駛室頂時,駕駛室內不得有人。
第16條 卸料時,應選好地形,并檢視上空和周圍有無電線,障礙物以及行人。卸料后,車斗應及時復原,不得邊走邊落。
第17條 向坑洼地卸料時,必須和坑邊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防止邊坡坍塌。
第18條 檢修傾卸裝置時,應撐牢車箱,以防車箱突然下落傷人。
第19條 自卸汽車的車箱內嚴禁載人。
第四節 油 罐 車
第20條 油罐車應備專用滅火器材,并裝拖地金屬鏈條,以防靜電產生火花。
第21條 發動機的化油器和排氣管發生回火、放炮現象,要及時排除。
第22條 油罐漏油需焊補時,首先要除油放氣,確認無油無氣并打開加油口后,方可施焊。
第23條 油罐裝有油時,嚴禁接近明火。停放時,必須遠離火源,雷雨時不準停放在大樹下。
第24條 夜間修理車的照明,要用安全行燈、電線應絕緣良好。
第五節 平 板 拖 車
第25條 出車前要將剎車氣管接頭、電線插頭插接好。鋼板支架、拖掛裝置、安全防護網要符合要求。
第26條 裝卸大型物件時,要先察看路線,制定運輸方案。
第27條 裝卸車時要停放在堅實平坦、周圍無障礙物的地方,拖車應制動,車輪應楔緊。
第28條 搭設跳板與地面的夾角一般應不大于15度。
第29條 重車下坡和轉彎應減速慢行。下坡應提前換檔,不得中途換檔。
第30條 用后絞盤裝卸物件,車子必須制動住,并楔緊車輪。
第六節 機動翻斗車
第31條 向坑槽或混凝土集料斗內卸料時,應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和設置檔墩,以防翻車。
第32條 車上嚴禁帶人。轉彎時應減速,注意來往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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