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源開采必須持有礦業主管部門批準后的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不符和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
二、礦山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和值班制,認真填寫好各項安全生產記錄。
三、礦、坑口(平硐)必須設置安全專職機構,安全專職人員應有一定技術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從事礦山專業5年以上并能堅持經常下現場的人擔任,班組應設(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四、認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和法規知識,進行技術和業務訓練,增強安全生產法律意識,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五、新工人上崗前必須進行礦、坑口、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班組要指定老工人進行領班、指導作業教學、熟練工種操作規程和井下安全作業常識。未經三級安全教育一律不準安排上崗作業。
六、要執行班前、班后安全生產教育制度,每周安全活動和班班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做到安全生產警鐘長鳴,事故隱患及時發現及時消除。
七、要害崗位、重要設備的作業人員、信號工、卷揚工、爆破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挑選,經培訓、考核后持操作證上崗。
八、要加強勞動保護。按國家規定對上崗人員按期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并監督配戴。
九、要害的崗位、重要設備和危險區域(如卷揚、主扇風機、空壓機、主要水泵站、變電所、配電室、油庫、炸藥庫等)必須嚴加管理和防范,落實防范措施和消防器材。
十、硐內開采和井下開采必須要完善通風和排水設施,保證井下空氣流通,井下水的治理和引出排放。必須有兩個以下的與地面通暢的安全出口,禁止獨眼井開采。井下禁止打干眼作業,必須用水鑿巖。減少粉塵危害。硐內風速不應小于0.15㎝/秒。作業場所空氣中的粉塵濃度應符合 TJ36(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
十一、井下作業要隨時掌握和觀察巖石變化,隨時采取支護措施,要防止滑幫和冒頂危險,要加強浮石、危石的消除和處理,保證作業安全。
十二、兩米以上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要有專人監護。
十三、井下禁止單人作業,不準酒后入井作業。
十四、禁止乘坐吊罐升降人員。如果提升設備乘人,要設有過卷裝置、防墜器、機械閘把、電器制動閘、深度指示器(手搖轱轆有自動反速卡尺,改裝后用以乘人的箕斗有保護傘和安全銷)。天輪直徑與絞車卷筒直徑匹配一致。鋼絲繩與箕斗(吊筒)連接不得少于3道繩卡(罐籠5個繩卡)其間距為200-300㎜,并有一視察圈。卷筒上保留的鋼絲繩不少于3圈。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的斷絲數達到下列數值必須予以更換:提升鋼絲繩5%,平衡鋼絲繩10%傾角30度以下斜井提升鋼絲繩10%,直徑比開始使用時縮小10%。
十五、井內要與井外設有聯絡通訊設施。
十六、作業時,要檢查有無炮煙情況,如果有炮煙,必須通風排煙措施。要事先處理頂板和兩幫浮石,確認安全后方準進行作業,作業中頂板和邊幫有碎物現象,應停止作業進行處理,發現大塌頂危險征兆,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并及時上報。
十七、硐內電器設備禁止接零,硐內照明必須使用36伏安全電壓。硐內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普通變壓器,禁止中性點直接接地,低石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和發電機不得用以硐內照明。
十八、巷道內電器線路必須按設計要求安裝使用,每隔一定距離和在分路點上懸掛注有號碼,用途和電壓等標志牌。
十九、爆破作業的一般規定
1、爆破作業必須有專職管理負責人在現場指揮進行。
2、爆破作業必須執行爆破員操作,安全員監督的“二員”爆破制度,不準單人爆破作業。爆破員、安全員必須持操作證上崗。天井、豎井爆破要用導爆管一根導火線引爆,2米導火線點炮時,不準超過1分零20秒。不準使用小于2米以上的導火線點炮。
3、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禁止爆破作業。
(1)、天棚和邊幫有滑落危險。
(2)、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3)、爆破參數或作業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4)、通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
4、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木制炮棍,不準用鐵器裝炮。
(2)、裝起爆藥包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3)、一旦起爆藥包沒裝到位,禁止拔除或硬拉起爆包中的導火索、導爆索或電雷管腳線,應按處理盲炮的有關規定處理。
5、填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裝炮后,必須保證填塞質量,禁止采用無填塞爆袋孔爆破,一般填塞長度為孔深的三分之一。
(2)、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3)、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4)、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堵塞材料或堵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6、炮響完后,經過充分的通風,才準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7、爆破員進入放炮地點后,應檢查有無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如果發現有盲炮,要采取安全措施及時處理。若不能立即處理,應設置危險警戒標志。
二十、礦山職工有下列安全生產的義務和權利。
1、遵守勞動紀律,認真學習和遵守本規程。
2、積極參加技術革新和安全生產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3、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作業,拒絕任何人違章指揮。
4、及時反映危險隱患及時處理情況,參加事故搶救工作。
二十一、違反本規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追究當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責任。
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
2、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
3、發現有可能發生事故的險情,既不采取防止措施,也不及時報告。
4、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拖延報告。
5、對制止、批評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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