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員要求
1.1須接受起重行車安全操作培訓、熟悉本規程、設備性能、操作區域環境和應急處理程序。
1.2未經授權人員嚴禁操作行車。
1.3操作人員嚴禁酒后、疲勞或服用影響判斷力的藥物后操作行車。
二、操作前檢查
2.1工作環境檢查
2.1.1確認工作區域照明充足,無障礙物阻擋行車運行路徑和吊運路線。
2.1.2檢查軌道及兩側是否有障礙物、油污、積水、結冰等。
2.1.3確認工作區域下方及周邊無人員滯留或進行無關作業,設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區域。
2.1.4了解吊運路線,確保通道暢通。
2.2設備檢查
2.2.1電源與控制器:檢查遙控器電池電量充足、外觀完好、按鍵靈活有效。檢查電纜無破損、扭結。確認電源滑觸線或電纜狀態正常。
2.2.2制動器:檢查起升、運行機構制動器工作是否靈敏可靠(可通過空載試車檢查)。
2.2.3限位裝置:檢查起升上限位、左右行限位是否有效(嚴禁短接或拆除限位器)。
2.2.4鋼絲繩:檢查起升鋼絲繩有無斷絲、斷股、扭結、壓扁、嚴重銹蝕、磨損超標、潤滑不良等現象。檢查繩端固定是否牢固。
2.2.5吊鉤:檢查吊鉤有無裂紋、嚴重磨損(開口度、危險斷面)、變形、轉動卡滯、防脫鉤裝置是否完好有效。
2.2.6滑輪:檢查各滑輪轉動是否靈活,有無裂紋、破損、跳槽風險。
2.2.7運行機構:檢查大車、小車車輪有無異常磨損、裂紋,運行軌道是否平直、無嚴重磨損或變形,壓板螺栓是否緊固。
2.2.8結構件:目視檢查主梁、端梁等主要結構件有無明顯變形、裂紋、開焊等損傷。
2.2.9聲光報警器:檢查聲光報警裝置是否工作正常(如有)。
2.3吊索具檢查:檢查使用的吊帶、鋼絲繩套、卸扣等吊索具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有無磨損、斷絲、變形、裂紋等缺陷,額定載荷是否滿足要求,并正確選用。
2.4試車:在無載荷狀態下,進行以下試車操作
2.4.1啟動聲光報警(如有)。
2.4.2分別測試大車左行、右行,小車前行、后行,動作是否平穩,制動是否有效,限位器是否起作用。
2.4.3測試起升機構空載升降,動作是否平穩,制動是否可靠,上限位是否有效。
2.4.4測試遙控器/按鈕板各按鍵功能是否正常,響應是否靈敏。
2.4.5確認所有異常聲音、振動或現象均已排除。
三、操作中安全要求
3.1集中注意力:操作人員必須全程集中注意力觀察行車運行狀態、吊物狀態、吊運路徑及周圍環境,嚴禁操作時接打電話、與他人閑聊或做與操作無關的事情。視線不得離開吊物。
3.2正確站位
3.2.1操作人員必須始終站在能清晰、安全觀察到吊物和運行路徑的位置,嚴禁站在吊物下方或吊物可能傾倒、墜落的方向。
3.2.2使用地面按鈕板操作時,注意隨車移動,防止被擠傷或絆倒。
3.2.3使用遙控器操作時,確保自身處于安全區域,并注意避讓行車和吊物移動路徑。
3.3平穩操作
3.3.1啟動、運行、停止操作應平穩,避免急加速、急減速、急停,防止吊物大幅度擺動。
3.3.2點動操作時,應輕觸按鍵,控制好移動距離。
3.4載荷要求
3.4.1嚴禁超載!必須清楚所操作行車的額定起重量(包括主鉤、副鉤),并確認吊物重量(不明重量需過磅)不超過額定載荷。載荷標識牌應清晰可見。
3.4.2吊運大型或不規則物體時,需采取防止搖晃、旋轉的措施(如使用牽引繩)。
3.4.3吊運精密設備、易碎品或危險品時,需采取特殊防護措施并格外小心。
3.5吊掛要求
3.5.1吊物必須捆掛牢固、平穩,重心應處于吊鉤正下方。確保吊索具受力均勻,夾角符合要求(一般吊帶夾角不大于90°,鋼絲繩套夾角不大于120°)。
3.5.2嚴禁用吊鉤直接吊掛無專用吊點或捆掛不牢的物件。
3.5.3嚴禁單根鋼絲繩/鏈條兜吊或斜拉歪吊。
3.5.4必須使用有效的防脫鉤裝置。
3.6起吊要求
3.6.1起吊前,操作人員應鳴鈴(或發出警告信號),提醒周圍人員避讓。
3.6.2先將吊繩/鏈微微張緊,檢查吊掛是否可靠、平衡,確認無誤后再緩慢起吊。離地約0.5米時暫停,再次檢查制動可靠性、吊物平衡性和捆掛牢固性。
3.6.3起升過程中,保持吊物平穩,避免碰撞。
3.7運行要求
3.7.1吊物起升高度應至少高出運行路線上最高障礙物0.5米以上。
3.7.2吊運路線應盡量避開人員和設備。嚴禁從人員或重要設備上方通過。
3.7.3大車、小車運行需平穩,避免兩臺行車發生碰撞。同跨行車需保持安全距離。
3.7.4接近軌道端頭或鄰近行車時,必須提前減速,緩慢靠近,嚴禁撞車。
3.8指揮信號
當多人配合作業或有專門指揮人員時:
3.8.1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只接受來自指定且佩戴明顯標識的指揮人員發出的信號(標準手勢信號或對講機指令)。
3.8.2操作人員與指揮人員應保持良好溝通,信號不明或懷疑有誤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待信號明確無誤后方可繼續。
3.8.3“緊急停止”信號任何人發出都必須立即執行。
3.9“十不吊”原則(核心禁令)
3.9.1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3.9.2超負荷或重量不明不吊。
3.9.3工件捆扎不牢或棱角未加襯墊不吊。
3.9.4吊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3.9.5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3.9.6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3.9.7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3.9.8斜拉歪拽不吊。
3.9.9氧氣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3.9.10帶棱角、快口未墊好的物件不吊。
3.10禁止行為
3.10.1嚴禁利用限位器停車(限位是最后防線,非正常停車裝置)。
3.10.2嚴禁吊物長時間懸停在空中。操作人員離開或設備停用時,必須將吊鉤升至安全高度(一般離地面2米以上),控制器歸零位,切斷主電源。
3.10.3嚴禁在吊物上搭載人員。
3.10.4嚴禁拖拽地面上的重物。
3.10.5嚴禁用行車進行拉拔、撞擊等非正常吊運作業。
3.10.6嚴禁在設備運行時進行檢修或潤滑(特殊情況需有可靠安全措施)。
3.10.7嚴禁在雷雨、大風(超過設備規定風速)等惡劣天氣下操作。
四、操作后要求
4.1停放位置:將行車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阻礙通道或其他設備運行。
4.2吊鉤位置:將吊鉤升至接近上限位位置(離地面2米以上)。
4.3控制器歸零:將遙控器/按鈕板所有操作手柄/按鍵置于零位或停止位。
4.4切斷電源:必須切斷行車主電源(遙控器總開關也需關閉)。
4.5工具歸位:收好遙控器、按鈕板及相關工具。
4.6記錄與報告:如實填寫運行記錄,發現任何異常、故障或隱患,必須立即報告給設備管理部門或主管人員。
五、應急處理
5.1突然停電:立即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按鍵置于零位,并報告。若吊物懸空,應設置警戒區域,禁止人員進入下方,等待處理。如設備配有機械式下降裝置(需經培訓授權),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謹慎使用。
5.2設備故障(制動失靈、失控等):立即按下緊急停止按鈕(如有),并盡可能將控制器打向相反方向(若安全可行),同時大聲警告人員避讓。報告故障。
5.3吊物墜落、擺動失控:立即緊急停車,遠離危險區域,設置警戒,報告。
5.4人員受傷:立即停止操作,切斷電源,按公司應急預案進行急救并報告。
5.5火災:立即切斷電源,使用附近滅火器滅火(若火勢可控),并啟動火災報警和應急疏散程序。
六、維護與保養
6.1操作人員應配合維護人員做好設備的日常點檢和潤滑工作。
6.2嚴格按照設備維護保養計劃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并記錄。
6.3發現任何異常情況(異響、振動、性能下降、零部件損壞等),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報告,待修復并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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