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使用,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措施;
5、夏季應防止爆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濕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小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不得將氣瓶內的液化石油氣向其它氣瓶倒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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