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從事氣瓶檢驗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檢驗氣瓶的資格證書后方可工作。
⒉ 對在用的氣瓶必須進行定期技術檢驗工作。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發現有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壞時還應提前進行檢驗。
⒊ 檢驗氣瓶前,應對氣瓶進行處理,在確認氣瓶內氣體壓力降為零后,方可卸下瓶閥。氣瓶附件存在問題,操作人員要進行維修或更換。庫存和停用 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⒋ 氣瓶檢驗項目包括:外部檢查、內表面檢查、瓶閥的檢查、壁厚測定、容積測定和水壓試驗等。
氣瓶的重量測定,按氣瓶原始量和測定重量公式計算;水壓試驗要進行容積殘余變形率的計算,并嚴格執行工廠“氣瓶水壓試驗安全操作規程”。
⒌ 氣瓶定期檢驗,必須逐個進行檢驗,條件和質量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氣瓶應降壓使用或報廢。 氣瓶的報廢處理應包括;
⑴ 由氣瓶檢驗員填寫《氣瓶判廢通知書》,并通知使用單位; ⑵ 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⒍ 氣瓶經技術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降壓使用或報廢; ⑴ 瓶壁有裂紋、滲漏或明顯變形的;
⑵ 經測量最小壁厚,進行強度校核 (不包括腐蝕或裕度) ,不能按原設計壓力使用的;
⑶ 容積殘余變形率大于10%的;
⑷ 氣瓶使用滿30年的(按制造日期計算)。
⒎ 氣瓶檢驗后,由檢驗員認真填寫檢驗記錄,內容包括:氣瓶制造廠名稱或代號、氣瓶編號、檢驗項目和檢驗結論,并載入氣瓶檔案卡片,妥善保管。
⒏ 檢驗合格的氣瓶,應按規定噴涂外表面的漆色、字樣和色環,以及氣瓶所屬單位代號,并打檢驗鋼印、涂檢驗色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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