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氣瓶充裝前應按規定設專人檢查,未經檢查不準充氣。
⒉ 各種充裝的氣瓶必須在定期檢查周期內方能充裝。
?、?新氣瓶首次投用或檢驗后需充裝的氣瓶,必須經置換和抽凈瓶內的空氣,嚴禁直接充氣。
⒋ 氣瓶在首次充裝前,在瓶體上應有總重量的明顯標志。
⒌ 氣瓶允許充裝量應符合設計規定。
⒍ 氣瓶充裝后,必須進行充裝重量復驗,允許差額應小于 0.5千克,嚴禁過量充裝。
?、?發現超重和漏氣氣瓶嚴禁出站,并及時倒空修復。搬運和裝卸氣瓶時,要輕搬輕卸,嚴禁拖拉碰撞。
⒏ 在充裝過程中,應對氣瓶進行檢漏,并嚴格執行自檢、互檢和復檢的“三檢制”。
?、?灌裝接頭處要設置靜電接地線。充裝接頭和稱重衡器,應加強日常維修,定期進行校驗,保證有可靠的氣密性和準確性。
⒑ 凡出現雷雨天氣、附近有火情、容器液壓異常、氣體泄漏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必須停止充裝、裝卸工作。
⒒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禁止充裝:
⑴ 漆色、字樣與所充裝氣體不符合規定的,或漆色、 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瓶種類的;
⑵ 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⑶ 未表明裝過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余壓的;
⑷ 檢驗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
⑸ 超過校驗期限的;
⑹ 瓶體經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
⑺ 首次充裝,預先未經置換和抽真空的。
⒓ 認真填寫充裝記錄,其內容應包括:鋼瓶編號、容積、 實際充裝量、充裝者和復驗者姓名或代號、充裝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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