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證上崗。
2、門吊組裝后應進行空載、重載試驗,在確認各
機械部件運轉正常,各安全裝置有效,并經有關部門認證合格后方可作業。
3、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并經常檢查軌道是否平直,有無沉陷,軌道螺栓有無松動。
4、開車前,必須鳴鈴,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予斷續鈴聲。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5、當起重機上或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
6、工作結束后,閉合主電源前,將所有控制手柄回到零位。每日工作開始時,首先檢查所有控制器手柄是否在零位,確認后才可閉合主電源。
7、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住,超過6級風和大雪、雨天氣,停止作業,并將起重機錨定住。
8、維修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必須帶電保養時應配戴好絕緣裝置,并有人監護及電工配合。
9、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司機不應進行操作(十不吊):
① 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時不吊;
② 指揮信號不明確時不吊;
③ 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時不吊;
④ 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吊;
⑤ 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或損傷不吊;
⑥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時不吊;
⑦ 歪拉斜吊時不吊;
⑧ 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吊;
⑨ 重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吊;
⑩ 危險液體包裝太滿時不吊;
10、不得在有負荷情況下調整起升和變幅機構制動器。
11、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12、吊運重物時,重物不得從他人頭頂上通過,吊下嚴禁站人。
13、吊運重物應在指定通道,在沒有障礙的線路上運行時,吊具或吊物底面應高出地面2米以上,有障礙物需穿越時,吊具或吊物底面應高出障礙物頂面0.5米以上。
14、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起重機的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毫米)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運。
15、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子必須保留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一般為2-3圈)。
16、起重機工作時,梁、吊具、吊物、鋼絲繩與輸電線最小距離:1萬伏為1.5米,1-3.5萬伏為3米。
17、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勻,非特殊情況下不得緊急制動和高速起落。
18、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
19、經常檢查潤滑部位,定時加注油脂,保證不磨損不銹蝕。
20、門吊電力部分應配置獨立配電箱,并裝配漏電保護器,門吊軌道必須設接地裝置,電阻不應大于4歐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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