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許先生2002年10月被聘到外省一健康咨詢有限公司工作,負責體檢拍X光片。許先生認為公司體檢部的X光機操作間安全防護不合格。經過權威部門測試,證實操作間的門X線泄漏嚴重超標。工作4年中,許先生受到嚴重的放射線輻射,血小板大量減少,服藥治療每月需要花費1000多元,而當他向公司要求職業危害補償時,卻被解聘。
【適用條款】
新《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規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專家解讀】
診斷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處處長李文華認為,根據新《勞動合同法》,像許先生這樣在職業病醫學觀察期間時,用人單位與他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職業病防治法》有這樣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關于勞動條件問題,“新法”還針對用人單位“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等行為制定了明確的罰則:有關部門不僅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相比用人單位來說是弱勢的,在簽訂合同時供勞動者表達意見、進行選擇的空間非常小,《勞動合同法》增加必備條款的內容,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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