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與解析
(一)《審核規范》要求
4.4.5 文件和資料控制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控制本規范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以滿足下列要求:
(1)文件和資料易于查詢;
(2)對它們進行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并由授權人員確認其適宜性;
(3)所有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具有重要作用的崗位,都能得到有關文件和資料的現行版本;
(4)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誤用;
(5)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或)保存信息的需要,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應予以適當標識。
(二)解析
1.文件、資料、信息的涵義與區別是:①文件是指公文信函、有關政策、理論等方面的文章;資料(文字類)是指一切可作為依據的材料;信息是指物質和能量在時間和空間中一種定性與定量的狀態。②三者是包容的關系,即信息包容資料和文件,資料包容文件。
2.用人單位應提供查詢相關文件的途徑,如體系文件清單(目錄),主管部門、發放范圍等,參見表2—8示例。
3.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對文件和資料控制的程序文件,包括文件的標識、分類、保存、更新、處置等;應將OHSMS各類文件分為受控文件或非受控文件兩大類以便管理。
4.對已明確的受控文件,應予以逐一標識(蓋章等),發放范圍與人員(OHS管理關鍵崗位)應有長期保存的登記;若部門或人員變動應有交接手續,嚴防丟失。
5.已作廢的文件要及時收回處置,應有一套機制保證文件的時效性,已過期作廢的文件(不論受控與否)不得在體系運行中使用。
6.文件和資料應注重檔案化管理,凡有保存價值(長期或短期)的應經過整理上升為OHS 檔案。檔案管理的要求應按用人單位內檔案部門的規定予以歸口管理。
7. OHSMS文件應側重對體系運行和危險因素的有效控制,而不是建立在過于繁瑣的文件管理手續上,關鍵是誰主管某項OHS工作誰就應有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
二、 文件和資料控制相關資料
文件和資料控制相關要求的登記表、編碼規則等,參見第四章第五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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