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白銀集團股份公司生產作業現場安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 各工程公司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必須依法對員工健康承擔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健康權益。
第五條 安全管理部是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法規、標準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對公司職業病防治實行統一規劃并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并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制定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參與編制公司職業病防治規劃,并監督實施;
(三)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嚴重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四)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等。
第六條 員工依法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因員工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第二章 前期預防
第八條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 :
(一)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其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施工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吸煙室等衛生設施。
(五)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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