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與解析
(一)《審核規范》要求
4.4.3 協商與交流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規范下列活動:
(1)接收、處理外部職業安全健康信息;
(2)交流各級職能部門間產生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
(3)收集、處理和反饋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員工及其代表有權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各項活動,并享有如下權利:
— 參與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方針和程序的制定、實施和評審;
— 參與影響作業場所人員職業安全健康的任何變化的討論;
— 參與職業安全健康事務;
— 了解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
員工及其代表的參與和協商計劃應形成文件,并通報相關方。
(二)解析
1.OHSMS 要求的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用人單位與相關方之間,在OHS 信息方面交流和在OHS管理方面的協商,是各類用人單位依據《工會法》、《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是員工對OHS管理進行群眾監督的延伸,也是保障員工的民主權利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組織部分。
2.用人單位應建立保持OHS協商與交流的程序文件,如《OHS協商與交流管理程序文件》、《員工參與OHS工作的管理規定》、《傷亡事故與職業病分析與處理程序文件》等。.
3.用人單位內部之間的協商與交流包括:① 最高管理層與OHS 管理部門之間的;②OHS 管理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或分廠之間的;③用人單位職能部門或分廠之間的;④工會組織與最高管理層OHS管理部門、其他職能部門或分廠之間的;⑤有關部門與員工之間的。
4.員工在OHS管理的代表性及職責分為七個方面。從《審核規范》可看出,員工參與OHS管理和OHSMS是多方位、全過程的監督,這種協商與交流是有代表性的,即員工的OHS 代表反映了廣大員工對安全與健康的需求,對建立和保持OHSMS的渴望,對最高管理者和管理者代表在OHS職責履行情況的厚望向時也是監督,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忽視員工代表的這種參與、協商、交流與監督。
5.用人單位應注重將OHS管理情況向相關方通報,如股東、供應商、投資方、社會居民等等,以表明用人單位改善OHS方面的績效,取得相關方的信任和支持,對相關方在現場收集到的OHS意見和要求,應予以分析歸納,優先考慮,及時處理,并將結果向相關方反饋。
6.用人單位內部之問協商與交流,大多通過工會組織和安技部門等信息中心來進行,這些信息應作以完整的記錄;交流也可采用廣播、報紙、會議、意見箱等形式。用人單位和相關的協商與交流,可采用直接或問接(電子形式、書面形式)的方式來進行。
二、 OHS 協商與交流相關資料
1.用人單位的員工代表分布網絡圖(或表);
2.用人單位三年內的職代會工作報告;
3.用人單位最高決策層和各單位分管OHS領導網絡圖(或表);
4.用人單位內部以及和相關協商:交流、信息反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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