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四章“學校衛生工作監督”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工作任務而制定的。本標準為全國貫徹《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以及學樣衛生監督部門執行學校經常性衛生監督工作,提供統一的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通過使用本標準對學校衛生工作進行監督與評價,同時完成國家衛生監督統計工作。
本標準依據我國現行的衛生法規、規定以及有關國家標準,并根據學校衛生監督工作的實際狀況而制定。目前,學校衛生監督綜合評價標準及方法國外極少,日本有學校環境衛生標準,但項較少、并且只是單項標準。本標準是以學校教學建筑、設備、教學環境、學生飲食、飲水以及公共場所傳染病管理等多項衛生指標的監督監測進行綜合評價,能夠比較全面地,客觀地反映學校衛生保健真實狀態和總體達標程度。本標準的制定將對改善我國學校辦學條件及基本衛生狀況起到促進作用,并且推動學校衛生工作的開展,推動國家各項衛生法規在學校領域內貫徹實施。
本標準是以17個學校衛生監督項目的評價為基礎,通過各項的檢查、測量及記分,然后進行綜合判定,評價結果反映學樣整體衛生保健情況。標準中規定了綜合評價的技術規范和操作方法,具有良好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標準的附錄A、附B都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黑龍江省衛生防疫站、北京市衛生防疫站。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袁韌、王紹麗、尹凱。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醫科大學兒童青少年衛生研究所負責解釋。
學校衛生監督綜合評價
Comprehensive appraisement for health inspection in schools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學校衛生監督綜合評價項目,評價方法以及綜合判定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普通小學校各項衛生狀況的經常性衛生監督綜合評價。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7792-1987 學校課桌椅衛生標準
GB 7793-1987 中小學校教室采光和照明衛生標準
GB/T 5699-1985 采光測量方法
GB/T 5700-1985 室內照明測量方法
GB5749-19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9663~9673-1996 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GB J 99-1986 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范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學校經常性衛生監督監測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及其他衛生法規,對學校內影響學生健康的學習,生活、勞動、環境、食品等方面的衛生和傳染病防治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和測試。
3.2 綜合評價
對學校各項衛生狀況,按規定的監督項目進行逐項檢查,測量及記分,并將其匯總,綜合判定,從而作出結論。
4 綜合評價方法
4.1 評價項目
教室人均面積、課桌椅、黑板、教室采光、教室照明、微小氣候、噪聲、廁所、生活飲用水、學校食品衛生、傳染病管理、圖書館、學生宿舍、洗浴設施、體育館、旅游場所、招待所、娛樂場所。
4.2 監督評價項目抽樣
4.2.1 抽樣方法
在學校監督評價中,凡在學校教室中監督監測項目,即:教室人均面積、課桌椅、黑板、教室采光、教室照明、微小氣候、噪聲七項,應根據被監督學校教室設置狀況進行抽樣。
4.2.2 抽樣原則及數量
抽取有代表性的教室作為樣本,按學校教室的不同結構、層次、朝向、單側采光、雙側采光的不同類型確定監測教室樣本數,一般不少于6間教室。
4.3 監督評價記分類與記分
4.3.1 記分表
學校衛生監督評價記分詳見附錄A、附錄B。
4.3.2 監督評價記分
a)累積計分——將評價項目各檔分值,分別乘以方框(□)中的數,然后累加得積分,積分除以樣本數,得數為該項目得分。
b)劃記計分——在項目各檔分值的括弧()中劃記,評價為“是”劃“√”號,為“否”劃“×”號,然后將劃“√”號分值累加,得數為該項目得分。
4.4 綜合評價判室標準
4.4.1 學校基本衛生狀況監督合格標準(見表1)。
經監督綜合評價后,凡是學校實際得分達到標準總分的60%及以上者,判為合格學校。各分項實際得分達到相應標準分的60%及以上者,判為分項合格。
a)大、中專、技工學校總分為125分,實際得分75分及以上者,判為合格學校。
b)中、小學校總分為150分,實際得分9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學樣。
表1 學樣基本衛生狀況監督合格標準

4.4.2 學校公共場所監督合格標準(見表2)
a)經評價后,凡是實際得分達到標準分的60%及以上者,判定為合格。
表2 學校公共場所監督判定合格標準

b)評價各項時以實際監督數為單位。
4.4.3 綜合評價不合格學校的判定標準。
凡經綜合評價的學校,實際得分未達到標準總分的620%者,判為不合格學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使實際得分達到標準總分的60%以上亦判為不合格學校。
a)因校方責任發生集體性食物中毒。
b)因校方責任發生腸道傳染病暴發流行。
c)校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
d)學校組織學生勞動、體育等因責任事故使學生致殘及死亡事故。
e)凡是發現學校有超學額班級并超過GB J 99中規定的班學額數(小學每班45人,中學每班50人,中師、幼師每班40人)的學校。
5 單一項目評分方法
5.1 教室人均面積(10分)
5.1.1 評價標準
普通教室人均面積應符合GB J 99的規定。大學現未規定標準,暫不進行評價。
5.1.2 評價指標
按中學、小學人均面積達到標準程度,將評分標準分為三等,見該評價記分表。
5.1.3 評價方法
a)在抽樣教室中測量教室面積及學生人數,分別計算各教室的人均面積。
b)計算公式:按式(1)計算。

式中:S
1——人均面積;
S
2——被測教室面積;
α——該教室學生人數。
5.1.4 主分方法
a)采用累積計分方法計分
b)按評分表中中學、小學人均面積的三等標準,將被評價的教室數填入相應的方框內,求得乘積,然后累加得積分后,再除以教室樣本數,得數為此項目得分。
5.2 課桌椅(15分)
5.2.1 評價標準
按照GB 7792的規定,判定課桌椅分配情況。
5.2.2 評價指標
分別計算課桌椅分配符合率,實際達到的百分率,分為80%、40%、40%以下三等,以及教室內在座學生是否做到每人一席。
5.2.3 使用器材
學生身高及課桌椅型號測量尺:該尺根據GB 7792的規定,按課桌和課椅的高度(mm),標有相應的號數,測量時可直接讀出被測桌椅號,同時也可測量學生身高(cm)。
5.2.4 評價方法
a)在抽樣教室中,測量教室內在座學生身高及相應課椅高度,被測課桌椅號數在使用者身高范圍內,則分配符合。(評價時用表3)
b)計算公式:按式(2)計算。

式中:M——課桌或課椅分配符合率,%;
c——課桌與課椅號與就座學生身高相符合的人數;
b——被測學生人數。
表3 學生身高與課桌椅分配符合評價表

5.2.5 記分方法
a) 采用累積計分方法計分
b)按評分表中課桌椅分配相符合率的標準,以及是否每人一席,將被評價的教室數填入相應的方框內,求得乘積,然后累加得積分后,再除以教室樣本數,得數為此項目得分。
5.3 黑板(10分)
5.3.1 評價標準
應符合GB J 99中有關規定。
5.3.2 評價指標
黑板尺寸、表面狀況和黑板面反射系數。
5.3.3 評價方法
a) 在抽樣教室中進行黑板評價。
b) 用測量尺,測量黑板高度與寬度。
c) 反射系數的測量:黑板垂直分成四等份,取三條等分線的中點為測定點,以三個測定點的平均反射系數為代表值。
5.3.4 記分方法
采用累積分方法計分。
5.4 教室采光(10分)
5.4.1 評價標準
應符合GB 7793,采光測量方法,按GB 5699的規定。
5.4.2 評價指標
教室朝向、采光方向、采光系數、后墻壁反射系數,玻地面積比。
5.4.3 使用器材
照度計(指式或數字式)
5.4.4 評價方法
a) 在抽樣教室中進行教室采光評價。
b) 測量方法。
室內照度測量:選擇教室內光線最差的課桌面測量照度,數為室內照度值。
室外照度測量:選擇周圍無遮擋的空地,避免直射陽光,在測量室內照度前后各測一次室外照度,取兩次測得數的平均值作為室外照度值。
采光系數計算公式見式(3):

式中:X
1——采光系數,%;
e——室內照度;
d——室外照度。
墻壁反射系數測量:選擇不受光直接照射的被測墻面,可選擇教室后墻作為測量點,將墻壁分為左、中、右,取3個測點,選左、右墻壁,離其相鄰墻面相接處10-20cm處為測點,然后求出平均反射系數,作為代表值。
①入射照度測量:將照度計接收器感光面朝上,置于被測表面某一位置,讀取入射照度值。
②反射照度測量:將照度計接收器感光面對準同一被測表面的原來位置,逐漸平移離開,待照度穩定后,讀取反射照度值。
③反射系數計算公式見式(4)

式中:X
2——反射系數,%;
f——反射照度;
h——入射照度。
玻地面積比測量:測量教室采光窗玻璃總面積及教室地板面積。
玻地比計算:計算教室玻璃總面積為1,求出與地板面積的比例,以1比多少來表示。
測量時間:選擇10時至14時。
5.4.5 記分方法
采用累積計分方法計分。
5.5 教室照明(15分)
5.5.1 評價標準
應符合GB 7793中的規定。
5.5.2 評價指標
課桌面平均照度、燈桌距、燈管垂直黑板,控照式燈具、黑板燈管。
5.5.3 使用器材
照度計(指針式或數字式)。
5.5.4 評價方法
a) 在抽樣教室中進行教室照明評價。
b) 測量方法
按GB 5700的規定進行測量。
5.5.5 記分方法
采用累積計分方法計分。
5.6 教室微小氣候(10分)
5.6.1 評價標準
應符合GB J 99中的規定。
5.6.2 評價指標
教室二氧化碳濃度及室內溫度。
5.6.3 使用器材
便攜式紅外線二氧化碳分析器,普通溫度計或濕球溫度計。
5.6.4 評價方法
a) 在抽樣教室中進行教室二氧化碳濃度和溫度的測量。
b) 測量方法
二氧化碳濃度測量:選擇教室中央為測量點,將儀器的取樣器探頭置于距地面1.0m高,打開泵開關,被測環境氣體抽入儀器內,顯示器能直接顯示二氧化碳濃度值。
溫度測量:在二氧化碳測量點進行溫度測量,溫度計直接顯示溫度值。
測定時間:為每年冬季,一般在當年11月至下一年1月,10時和14時各測一次,取平均值作為代表值。
5.6.5 評分方法
采用累積計分方法計分。
5.7 噪聲(10分)
5.7.1 評價標準
應符合GBJ 99的規定。
5.7.2 評價指標
噪聲dB(A),兩排教室相對邊長距,教室不受音樂室干擾。
5.7.3 使用器材
普通聲級計
5.7.4 評價方法
a)噪聲測量點:測定教室內噪聲,把測定點選在教室最后一排學生座位靠近窗口的走道間,距離窗1.0m,距地面1.2m。
b)測定方法
外來聲源噪聲測量:在開窗的條件下測定的數值。
背景噪聲(或本底噪聲)測量:學生全部在教室入坐,限制活動產生的噪聲,在閉窗的條件下測定的數值,或者在空教室中測定的數值。
c)噪聲修正方法
每5秒讀一個瞬時值,每個測定點每次記錄3個以上數值,當被測噪聲的聲級大于背景噪聲(本底噪聲)10分貝時,本底噪聲的影響可忽略不計。當兩者聲級之差,大于3分貝而小于10分貝時,可以從測得的噪聲源聲級減去修正值,如表4。
表4 聲級值修正表

5.7.5 記分方法
采用劃記方法計分
5.8 學校廁所(10分)
5.8.1 評價標準
應符合GBJ 99有關規定,大學參照中學的規定。
5.8.2 評價指標
室內室外廁所的蹲位。廁所小便槽達標情況,清潔狀況,洗手設備。
5.8.3 評價方法
a) 廁所蹲位與小便槽評價
蹲位:查看學校男、女廁所蹲位數、按全校男、女學生人數,分別計算男、女廁所平均每一個蹲位所容納的學生人數。公式見式(5):

式中: i——每蹲位學生人數(男或女);
j——學生人數(男或女);
k——廁所蹲位數(男或女)。
男廁小便槽:測量小便槽長度米數,按全校男學生人數計算平均每米小便槽容納學生數。公式見式(6):

式中:l——每米小便槽男學生人數;
m——男學生人數;
n——小便槽長度,m。
b) 凡設有多個廁所學校可混合計算。
c) 無論室內外廁所均以每一個廁所為單位進行衛生狀況評價。
5.8.4 記分方法
a) 采用劃記計分方法記分。
b) 學校內沒有設廁所本項目記0分。
5.9 生活飲用水(20分)
5.9.1 評價標準
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
5.9.2 評價指標
集中式供水或學校自備水設施符合衛生標準,水質符合GB 5749中末稍水余氯的規定,供水人員有健康證。供應飲用開水及生活用水。
5.9.3 評價方法
a) 學校集中式、自備水源及二次加壓水,按GB5749的規定進行評價。
b) 余氯測定方法
采用比色法,使用余氯比色計進行現場測定,將比色杯先用水洗3次,取采樣點水(mL),加入聯鄰甲苯胺溶液2~3滴,搖動后立即比色。
5.9.4 記分方法
采用劃記計分方法記分
5.10 學校食品衛生(20分)
5.10.1 評價標準
按照有關食品衛生國家標準及《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
5.10.2 評價指標
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情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情況,衛生知識培訓證情況,食品加工、供應、銷售單位衛生狀況,食品貯存運輸情況。
5.10.3 評價方法
a) 學校食品衛生的監督評價,以每個食堂、食品小賣部、學生課間加餐、午餐等各種飲食品加工、供應和銷售設施做為評價單位。
b) 如學校沒有食堂,僅有食品小賣部或課間加餐,則以現有設施做為評價單位,做為學校食品衛生項目得分。
c) 學校設有多個食堂以及食品小賣部,加餐設施的單位,首先應評出每個單位得分,將各單位得分相加,取平均分數為該項目的得分。
5.10.4 記分方法
采用劃記計分方法記分。
5.11 傳染病管理(20分)
5.11.1 評價標準
按照有關傳染病診斷標準及《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規定進行評價。
5.11.2 評價指標
學校設有傳染病防治管理機構,并有專人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和登記、學生因患傳染病休退學記錄及檔案、發生傳染病后教室、宿舍、生活場所消毒情況,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及預防接種登記記錄和檔案。
5.11.3 評價方法
a)以學校設置的校醫院、衛生所、衛生保健室為對象,對其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的工作進行評價。
b)檢查學校傳染病預防管理、疫情報告、傳染病控制以及預防接種等工作情況。
5.11.4 記分方法
采用劃記計分方法記分。
5.12 圖書館(20分)
5.12.1 評份標準
按照GB 9669的有關規定。
5.12.2 評價指標
室內溫度、二氧化碳濃度、細菌總數、噪聲、館內禁止吸煙、照度、采用濕式清掃、室內環境清潔衛生。
5.12.3 評價方法
a) 以圖書館為單位進行監督評價。
b) 以根據圖書館、閱覽室的不同面積、層次、抽取有代表性的房間進行監測。
c) 監測方法執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要點》的有關規定。
5.12.4 記分方法
采用劃記計分方法記分。
5.13 學生宿舍(15分)
5.13.1 評價標準
按照GBJ 99中有關規定。
5.13.2 評價指標
宿舍人均居住面積、宿舍衛生管理制度、環境及個人用品衛生、宿舍無蟲媒及老鼠、盥洗室水槽米/每人達標情況。
5.13.3 評價方法
a) 以每棟學生宿舍為單位進行監督評價。
b) 根據宿舍的不同面積、層次、朝向等,抽取不同類型的寢室做為評價樣本。每棟宿舍抽取的寢室不少于3間。首先評出每個寢室或各類宿舍的得分,將各得分相加,取平均數為該項目的得分。
5.13.4 記分方法
采用劃記計分方法記分。
5.14 洗浴設施(15分)
5.4.1 評價標準
按GB 9665中有關規定。
5.14.2 評價指標
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更衣室溫度、二氧化碳、照度:浴室溫度、二氧化碳濃度、池水濁度、水溫,浴室衛生消毒。
5.14.3 評價方法
a) 以每個洗浴設施為單位進行監督評價
b) 監測方法執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要點》的有關規定。
5.14.4 記分方法:
采用劃記計分法記分。
5.15 體育館(20分)
5.15.1 評價標準
按照GB 9668中的規定。
5.15.2 評價指標
室內溫度、二氧化碳濃度、細菌總數、噪聲、可吸入顆粒物、禁止吸煙、館內環境清潔衛生。
5.15.3 評價方法
a) 以每個體育館為單位進行監督評價。
b) 監測方法執行《公共場所監督監測要點》的關規定。
5.15.4 記分方法
采用劃記計分方法記分
5.16 游泳場所(20分)
5.16.1 評價標準
按照GB 9667的規定。
5.16.2 評價指標
有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池水渾濁度、游泳館二氧化碳濃度、池水細菌總數、大腸菌群、余氯。
5.16.3 評價方法
a) 以每個游泳池、館為單位進行監督評價。
b) 監測方法執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要點》的有關規定。
5.16.4 記分方法
采用劃記計分方法記分。
5.17 娛樂場所(15分)
5.17.1 評價標準
a) 按照GB 9664的有關規定。
b) 學校娛樂場所包括:電影院、俱樂部、錄像廳(室)、卡拉OK音樂廳、游藝廳、舞廳及多功能文化娛樂場所。
5.17.2 評價指標
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室內溫度、二氧化碳濃度、細菌總數、噪聲、禁止吸煙。
5.17.3 評價方法
a) 以每個娛樂場所為單位進行監督評價。
b)監測方法執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要點》的有關規定。
5.17.4 記分方法
采用劃記計分方法記分。
5.18 學校招待所(旅店):(15分)
5.18.1 評價標準
按照GB 9663的有關規定。
5.18.2 評價指標
有衛和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室內溫度、二氧化碳濃度,細菌總九、照度、噪聲,顧客用具消毒、床上用品一客一換、室內外環境衛生。
5.18.3 評價方法
a) 以每個招待所、旅店為單位進行監督評價。
b) 根據招待所、旅店的不同規模、層次、朝向監測方法執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要點》的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不同等級的房間進行監測。
采用劃記計分方法記分。
附錄A
(標準的附錄)
表A1 學校衛生監督評價記分

附錄B
(標準的附錄)
表B1 學校衛生監督評價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