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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弧齒錐齒輪銑齒機 安全防護技術條件

        標 準 號:
        替代情況: 替代 $False$
        發布單位: 國家機械工業局
        起草單位: 天津齒輪機床研究所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標準是在GB 15760—1995《金屬切削機床 安全防護通用技術條件》的基礎上,結合弧齒錐齒輪銑齒機的結構特點制定的,是該標準的具體化和補充。
          與本標準相配套的標準有:
          JB/T 3192—1993 弧齒錐齒輪銑齒機 技術條件
          JB/T 3192.1—1999 弧齒錐齒輪銑齒機 參數
          JB/T 3192.2—1999 弧齒錐齒輪銑齒機 精度檢驗
          JB/T 8359—1996 弧齒錐齒輪銑齒機 刀具主軸端部
          本標準由全國金屬切削機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天津齒輪機床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天津齒輪機床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程良范、李麗、路俊芳。
          本標準于2000年1月4日首次發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弧齒錐齒輪銑齒機安全防護的主要技術要求、措施和評定。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用途、最大工件直徑為125~1600mm、用滾切法加工的弧齒錐齒輪銑齒機。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167—1993 金屬切削機床 操作指示形象化符號
          GB/T 3168—1993 數字控制機床 操作指示形象化符號
          GB/T 5226.1—1996 工業機械電氣設備 第一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T 6576—1986 機床潤滑系統
          GB 12265.1—1997 機械安全 防止上肢觸及危險區的安全距離
          GBl2265.3—1997 機械安全 避免人體各部位擠壓的最小間距
          GB/T 15706.2—1995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2部分:技術原則與規范
          GB 15760—1995 金屬切削機床 安全防護通用技術條件
          GB/T 16769—1997 金屬切削機床 噪聲聲壓級測量方法
          GB/T 17161—1997 機床 控制裝置的操作方向
          JB/T 8356.1—1996 機床包裝 技術條件
          JB/T 9875—1999 金屬切削機床 隨機技術文件的編制
          JB/T 10051—1999 金屬切削機床 液壓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3 機床的危險
          3.1 機械的危險
          3.1.1 由于機床布局不合理,使機床存在意外翻倒、跌落或移動的危險。
          3.1.2 機床外露部分的尖棱、尖角、凸出部分和開口可能導致刺傷或扎傷的危險。
          3.1.3 交換齒輪運轉時,其嚙合區可能導致卷入的危險。帶輪、鏈輪等傳動裝置可能發生纏繞的危險。
          3.1.4 床鞍(或搖臺座)與搖臺(或工件箱)之間存在導致夾傷或擠壓的危險。
          3.1.5 機床停止時,床鞍(或搖臺座)進給運動的停止遲于主運動的停止會出現的危險。
          3.1.6 冷卻液、潤滑油及液壓油的滲漏造成滑倒的危險。
          3.1.7 在運動中有可能松動的零、部件產生的危險。
          3.1.8 由于床鞍進給與工件夾緊裝置之間的關系處理不當出現的危險。
          3.1.9 當斷開搖臺的傳動鏈時,搖臺因自重而自行轉動時產生的危險。
          3.1.10 在運輸過程中,由于傾斜使床鞍(或搖臺座)移動產生的危險。
          3.1.11 切削加工區為危險區域,存在著冷卻液的飛濺及刀具和工件甩出的危險。
          3.1.12 液壓系統和潤滑系統的危險。
          3.1.13 機床包裝、儲運不當可能產生的危險。
          3.2 電氣的危險
          3.2.1 觸電的危險:
          a)直接觸電的危險;
          b)間接觸電的危險。
          3.2.2 電氣設備因保護不當引起的危險:
          a)電氣設備中電流超過額定值可能導致電氣設備損壞;
          b)電動機過載可能導致其損壞。
          3.2.3 控制電路(或者與其有關的元器件)失靈或損壞,從而導致機械誤動作。
          3.2.4 按鈕、信號燈、開關安裝不符合設計規定可能導致操作混亂。
          3.2.5 電源中斷或電壓降落以及動力電路失靈、故障造成的機械誤動作。
          3.2.6 導線連接和標識不當可能產生的危險。
          3.3 噪聲的危險
          噪聲可能導致人們永久性聽力損失、耳鳴、疲勞、精神壓抑等。
          3.4 機床設計時忽視人類工效學原則而產生的危險
          3.4.1 機床操作手輪、手柄的操縱力過大,影響操作者的健康。
          3.4.2 機床操作手輪、手柄及讀數機構安裝高度不合適而影響操作。
          3.4.3 照明不符合規定引起的危險。
          3.4.4 機床控制裝置的控制方向混亂造成的危險。
          3.5 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標志和安全色不當可能帶來的附加危險。
          4 安全要求和措施
          4.1 安全要求和措施的一般要求
          4.1.1 應通過設計盡可能排除或減小所有潛在的危險因素。
          4.1.2 對不能排除的危險,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4.1.3 對于某些不便防護的危險,應在使用說明書中說明,必要時還應在危險部位附近設置警告標志。
          4.2 機械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4.2.1 機床的外形布局應確保在預定工作條件下具備足夠的穩定性,使用時機床不應存在意外翻倒、跌落或移動的危險。
          4.2.2 可接觸到的外露部分應盡量平整、光滑,不應有可能導致人員傷害的尖棱、尖角、凸出部分和開口。
          4.2.3 交換齒輪、帶輪、鏈輪等傳動裝置一般應予封閉,如封閉有困難時,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4.2.4 床鞍(或搖臺座)與搖臺(或工件箱)之間如有容易造成夾傷的部位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4.2.5 機床停止時,床鞍(或搖臺座)進給運動的停止不應遲于主運動的停止。
          4.2.6 運動中有可能松動的零、部件應設有防松裝置。
          4.2.7 機床的冷卻液、潤滑油及液壓油不應滲漏至地面。
          4.2.8 當斷開搖臺的傳動鏈時,搖臺不應自行轉動。
          4.2.9 具有液壓夾緊工件裝置的機床,夾緊裝置應確保不會使工件墜落或被甩出。在緊急停止或動力系統發生故障時,應保持對工件的夾緊力,直到機床運動完全停止。
          4.2.10 具有液壓夾緊工件裝置的機床,在機床工作循環時,床鞍進退動作應與工件夾緊、放松動作相聯鎖。即:當工件夾緊后床鞍才能前進,床鞍退出后工件才能放松。
          4.2.11 液壓系統的安全要求一般應符合JB/T 10051—1999中5.1、5.2、5.3和5.5的規定。
          4.2.12 潤滑系統的安全要求一般應符合GB/T 6576—1986中5.9.1和第7章的規定。
          4.2.13 為防止在運輸過程中床鞍(或搖臺座)移動,在床身和床鞍(或搖臺座)之間應設置鎖緊裝置,并在機床包裝前鎖緊。鎖緊裝置應有紅色標記,并在使用說明書中注明,在機床啟動前,必須將此鎖緊裝置拆除或松開。
          4.2.14 在切削加工區應有防止切屑、刀具、工件和冷卻液飛出的防護裝置或防護措施。
          固定冷卻液噴嘴的裝置,應能方便、安全、可靠地固定在所需位置上。
          4.2.15 機床包裝儲運的安全要求和措施一般應符合,GB 15760—1995中13.1、13.2和JB/T 8356.1—1996中13.1、13.2、13.3和13.4的規定。
          4.3 電氣系統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4.3.1 觸電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a)直接觸電的防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6.2的規定;
          b)間接觸電的防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6.3的規定。
          4.3.2 電氣設備的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a)過電流保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7.2的規定;
          b)電動機過載保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7.3的規定。
          4.3.3 緊急停止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10.7的規定。
          4.3.4 控制器件應確保操作時不會引起誤操作和附加的危險。其位置布置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5.3.4、10.1.1和13.2的規定。
          4.3.5 控制按鈕、指示燈和顯示器必須清晰可辨,易于區別。表示其功能或用途的標志應符合GB/T 3167和GB/T 3168等標準的有關規定。其顏色的使用應符合GB/T 5226.1一1996中10.2、10.3和10.4的規定。
          4.3.6 導線連接和標識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15.1和15.2的規定。
          4.3.7 在每個“起動”控制器件附近都應設置一個“停止”控制器件。在每個操作板上應設置一個緊急停止控制器件,以確保機床或運動部件盡可能快地停止運轉。
          4.3.8 對電源中斷或電壓降落隨后復原的防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7。5的規定。
          4.4 噪聲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按GB/T 16769的規定測量機床的空運轉和負荷運轉時的噪聲。機床運轉時,不應有不正常的尖叫聲和沖擊聲。機床空運轉時整機噪聲聲壓級不應超過83dB(A)。記錄機床負荷試驗時的噪聲聲壓級,并在使用說明書中注明。
          4.5 根據人類工效學原則采取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4.5.1 手輪、手柄操縱力在行程范圍內應均勻,手輪、手柄操縱力按GB 15760—1995中7.10“不經常使用”的手輪、手柄的要求考核,其中旋轉搖臺和偏心鼓輪的手輪及工件箱垂直移動的手柄操縱力按設計規定。
          4.5.2 操縱手柄的安裝高度一般應符合GB 15760—1995中7.1“僅調整時使用”的規定。
          4.5.3 觀察讀數的測量裝置,其安裝高度應符合GBl5760—1995中7.14“不經常使用的觀察讀數機構”的規定,并易于觀察。
          4.5.4 照明裝置不應引起危險的頻閃效應,不應產生干擾性的眩目現象和陰影區。
          4.5.5 機床控制裝置的操作方向應符合GB/T 17161的規定。當由于機床結構原因與之不符時,應在機床上做出相應標志。
          4.6 對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標志和安全色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4.6.1 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標志和安全色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 15760—1995中6.1、6.2、6.3、6.4、6.6和6.7的規定。
          4.6.2 防護裝置與機床危險部位間的防護安全距離應符合GB 12265.1、GB 12265.3的規定。機床切削加工區防護裝置與危險部位間的距離不符合GB 12265.1、GB 12265.3規定時,應設置信息標志提示,不得在機床運轉時超越防護裝置進入危險區。
          4.6.3 未采用聯鎖的防護裝置,應設置信息標志提示,不得在機床運轉時打開防護裝置。
          4.7 使用信息
          4.7.1 一般要求
          a)使用信息應明確規定機床的預定用途,并應包括保證安全和正確使用機床所需的各項說明;
          b)使用信息不應用于彌補設計缺陷;
          c)使用信息必須包括運輸、交付試驗運轉(裝配、安裝和調整)使用(設定、示教或過程轉換、運轉、清理、查找故障和機器維修)。
          4.7.2 使用信息應根據機床的結構、使用者需要使用信息的時間及風險來配置。
          4.7.3 使用信息可從機床自身、隨機文件(尤其是使用說明書)中及其他方式(如各種信號和文字警告等)上給出:
          a)信號和警告裝置應符合GB/T 15706.2—1995中5.3的規定;
          b)標志、符號(象形圖)、文字警告應符合GB/T 15706.2—1995中5.4的規定;
          c)隨機文件應符合JB/T 9875的規定。
          5 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評定
          5.1 一般評定
            檢驗機床是否符合4.1的規定。
          5.2 機械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評定
          5.2.1 評定機床外形布局是否符合4.2.1的規定。
          5.2.2 檢驗機床外露部分是否有可能導致人員傷害的尖棱、尖角、凸出部分和開口。
          5.2.3 檢驗機床上的交換齒輪、帶輪、鏈輪等的防護裝置是否符合4.2.3的規定。
          5.2.4 檢驗床鞍(或搖臺座)與靜止部件之間存在夾傷危險時,是否有安全防護措施。
          5.2.5 按下機床“停止”按鈕10次,檢驗主運動的停止是否遲于進給運動。
          5.2.6 評定圖樣中可能松動的零件是否有防松裝置。
          5.2.7 斷開搖臺的傳動鏈,檢驗搖臺是否自行轉動。
          5.2.8 對于采用液壓夾緊工件的機床,將機床調整至工作循環狀態時,檢驗床鞍的進、退動作是否與工件的夾緊、放松動作相聯鎖,并檢驗液壓夾緊裝置是否可靠。按壓緊急停止按鈕,檢驗在機床安全停止以前,工件是否處于夾緊狀態。
          5.2.9 檢驗機床的液壓系統是否符合4.2.11的規定。
          5.2.10 檢驗機床的潤滑系統是否符合4.2.12的規定。
          5.2.11 檢驗機床是否符合4.2.13的規定。
          5.2.12 檢驗機床的加工區是否有防止切屑、刀具、工件和冷卻液飛出的防護裝置或防護措施。
          5.2.13 檢驗機床是否符合4.2.15的規定。
          5.3 電氣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評定
          5.3.1 電氣設備應按GB/T 5226.1—1996中第20章的規定進行保護接地電路的連續性、絕緣電阻、耐壓、殘余電壓的防護、功能試驗。
          5.3.2 評定電氣系統是否符合4.3的規定。
          5.4 機床噪聲的評定
          檢驗機床噪聲是否符合4.4的規定。
          5.5 機床是否按人類工效學原則采取了措施的評定
          5.5.1 檢驗機床手輪、手柄操縱力是否符合4.5.1的規定。
          5.5.2 檢驗機床操作手柄的安裝高度是否符合4.5.2的規定。
          5.5.3 檢驗機床讀數機構的安裝高度是否符合4.5.3的規定。
          5.5.4 檢驗機床照明裝置是否符合4.5.4的規定。
          5.5.5 檢驗機床控制裝置的操作方向是否符合4.5.5的規定。
          5.6 對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標志和安全色的評定
          評定機床的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標志和安全色是否符合4.6的規定。
          5.7 對使用信息的評定
          評定使用信息是否符合4.7的規定。
          6 責任
          6.1 制造廠家應為每臺機床提供使用說明書。機床使用說明書中應有機床的安全性能、安全注意事項以及對操作、調整和維護的安全要求等方面的內容。
          6.2 制造廠家應對所提供的機床及隨機供應的輔助設備的安全防護負責。
          6.3 用戶對自己增加的夾具、工裝和輔助設備的安全防護負責,對自己變換或修改原工裝和輔助設備后的機床工作區的安全防護負責。
          6.4 用戶對未按使用說明書安裝、操作和維護機床而造成的危險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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