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指導全國金屬與非金屬礦山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
第三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考核年度內沒有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累計死亡三人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依法生產礦山企業可以參加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考評(以下簡稱標準化企業考評)。
第四條 ?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分為安全管理、開采系統和尾礦庫進行考評。地下與露天聯合開采礦山企業的開采系統分為地下開采系統和露天開采系統,地下開采礦山企業的開采系統為地下開采系統,露天開采礦山企業的開采系統為露天開采系統。
(一)按照《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安全管理考評標準》(以下簡稱《安全管理考評標準》)考評安全管理。金屬與金屬礦山企業安全管理質量標準化等級分為一級安全管理、二級安全管理、三級安全管理和安全管理不達標;
(二)按照《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一地開采系統考評標準(以下簡稱《地下開采考評標準》)考評地下開采系統。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的地下開采系統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分為一級地下開采系統、二級地下開采系統、三級地下開采系統和不達標地下開采系統;
(三)按照《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露天開采系統考評標準》(以下簡稱《露天開采考評標準》)考評露天開采系統。金屬與非分屬礦山企業的露天開采系統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分為一級露天開采系統、二級露天開采系統、三級露天開采系統和不達標露天開又系統;
(四)按照《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尾礦庫考評標準》(以下簡稱《尾礦庫考評標準》)考評尾礦庫。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的尾礦庫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分為一級尾礦庫、二級尾礦庫、三級尾礦庫和不達標尾礦庫。
第五條?根據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開采系統、尾礦庫的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評定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分為四級。
(一)安全管理、開采系統和尾礦庫的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都評為一級,且考核年度內沒有發生死亡事故的為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一級企業(簡稱—級企業);
(二)安全管理、開采系統和尾礦庫的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都評為二級以上,考核年度內沒有發生一次死亡兩人以上或累計死亡兩人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但不能評為一級企業的為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二級企業(簡稱二級企業);
(三)安全管理、開采系統和尾礦庫的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都評為三級以上,考核年度內沒有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累計死亡三人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但不能評為一級或二級企業的為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企業(簡稱三級企業);
(四)三級以下的為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不達標企業(簡稱不達標企業)。
第六條 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準。一級企業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核準,二級企業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準,三級企業由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標準化企業考評程序為:
?(一)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組織自評小組,按照本辦法自評本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形成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自評報告(簡稱企業自評報告);
?(二)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按照自評等級向相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申請表(簡稱企業申請表,見附表一),同時報送企業自評報告;
(三)收到企業申請表和企業自評報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中介機構依據本辦法對企業進行評審,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四)接受委托的中介機構將評審意見報相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評審意見、企業申請表和企業自評報告進行核準,形成核準意見,并將核準結果備案。以書面或電子形式通知申請企業(金屬與非金局礦山準化企業備案表見附表二);
(六)一級企業、二級企業和三級企業由核準的安管理部門頒發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證書(簡稱企業等級證書),并在有關媒體上公布。
第七條 一級企業、二級企業和三級企業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一級企業、二級企業、三級企業分別發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兩人以上和三人以上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由頒發企業等級證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撤消其標準化企業稱號、收回證書,并在媒體上公布。
第八條?? ?企業等級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