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目標 objectives
在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方面,用人單位自身確定要達到的目的。
2.11職業安全健康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響工作場所內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外來人員和其他人員安全與健康的條件和因素。
2.1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并實現這些目標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聯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2.13 用人單位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團。
2.14員工代表workers' representative
員工代表是指工會代表,即由工會或其成員指定的或推選的代表;或選舉代表,即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集體決議,由員工自由選舉出的代表。
2.15員工的安全健康代表 workers' safety and health representative
員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慣例選舉或指定的在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問題上代表員工利益的人。
2.16績效 performance
用人單位根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在控制和消除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方面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結果。
注:績效測量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和結果的測量。
2.17主動測量 active monitoring
根據確定的標準檢查危害和風險預防與控制措施,以及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進行的活動。
2.18被動測量 reactive monitoring
對危害和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的不足,如傷亡、疾病和事件等進行檢查、識別的過程。
2.19風險 risk
特定危害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結合。
2.20 風險評價 risk assessment
評價風險程度并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圍的全過程。
2.21 安全 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的風險的傷害。
2.22 可承受的風險 tolerable risk
根據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和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已降至用人單位可接受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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