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
(1 ) 建筑機械設備應按其技術性能和有關規定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2 ) 嚴禁拆除機械設備上的自動控制機構、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裝置以及監測指示儀表、警報器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 其調試和故障的排除應由專業人員負責進行。
(3 ) 機械設備應按時進行保養。當發現有漏保、失修或超載、帶病運轉等情況時, 有關部門應停止其使用。嚴禁在作業中對機械設備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
(4 ) 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 并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 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特殊工種操作證后, 方可獨立操作。
(5 ) 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的命令。由于發令人強制違章作業造成事故者, 應追究發令人的責任, 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 ) 機械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 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長發不得外露。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嚴禁從高處往下投擲物件。
(7 ) 機械作業時, 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非本機操作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和操作室。工作時, 思想要集中, 嚴禁酒后操作。
(8 ) 兩班以上作業的機械設備均須實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員要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9 ) 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后, 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機械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及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 聽從指揮, 遵守現場安全規定。
(10) 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機械作業提供道路、水電、臨時機棚或停機場地等必需的條件, 并消除對機械作業有妨礙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間作業必須設置充足的照明。
(11) 在有礙機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場所作業時, 機械設備應采用相應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員必須配備適用的安全防護用品。
(12) 當使用機械設備與安全發生矛盾時, 應首先服從安全要求。
(13) 當機械設備發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時, 應及時搶救, 保護現場, 并立即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聽候處理。企業領導對事故應按“ 四不放過” 的原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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