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械設備應按其技術性能的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2)、嚴禁拆除機械設備的自動控制機構、各種限位器等安全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警報等自動報警,其調試和故障的排除應由專業人員負責進行。
(3)、新購和經過大修、改裝和拆卸后重新安裝的機械設備,必須按出廠說明書的要求和《建筑機械技術試驗規程》的規定進行測試和試運轉。新機(進口機械按原廠規定)和大修后的機械設備執行《建筑機械走合期使用規定》。
(4)處在運行和運轉中的機械嚴禁對期進行維修、保養和調整作業。
(5)、機械設備應定期進行保養,當發現有漏保、失修或超載帶病運轉等情況時,有關部門應停止其使用。
(6)、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并經過專業培訓合格,在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駕駛執證、司爐證、特殊工種操作證后。
(7)、機械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機械交給非本機械操作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和操作室,工作時,思想要集中,嚴禁酒后操作。
(8)、機械操作人員和配合工作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發不得外露,高處作業必須掛好安全帶,不得穿硬底鞋或拖鞋,嚴禁從高處投擲物件。
(9)、進行日作業兩班及以上的機械設備須實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員要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10)、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后,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機械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及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
(11)、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機械作業提供道路、水電、臨時工棚或停機場地等必須的條件,并消除對機械作業有妨礙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間作業必須設置有充足照明。
(12)、在有礙機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場所作業時,機械設備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必須配備適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并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璋保護法》。
(13)、當使用機械設備現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當機械設備姓事故或未遂惡性事故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領導和有并部門聽候處理。對事故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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