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全閥的起跳壓力應該調整為容器操作壓力的1.05-1.10倍,回座壓力應不低于容器操作壓力的90%。定壓、加鉛封時,有關負責人必須在場并做好記錄,列入設備檔案。容器運行中,嚴禁擅自調整安全閥。
12、中、低壓容器與安全閥之間不得裝有切斷閥。裝易燃、易爆、有毒和有粘性介質的容器與安全閥之間允許裝有切斷閥,但切斷閥必須全開并加以鉛封。
13、防爆膜爆破壓力為容器操作壓力的1.15-1.25倍。防爆膜應通過試驗測定。試樣的數量不少于每批生產總數的5%,但至少三張。試驗時,如有一張爆破壓力不符合規定,則此批防爆膜算不合格。盛裝易燃、易爆介質容器的防爆膜,應采用破裂時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造,不得隨意改變材質,不得多層疊加代用或增加厚度。防爆膜應定期更換,更換時間應根據使用情況由使用單位自行決定。
14、盛裝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質容器的安全閥或防爆膜出口,應裝有放空管并引至室外安全地點。所有直接排入大氣的可燃氣體放空管線應裝阻火器。放空管應保持暢通,嚴防堵塞,不準污染環境。
15、壓力表必須經過校驗合格方可使用。校驗間隔期每年至少一次。壓力表使用范圍應為量程的1/3-2/3。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2.5級。不允許使用逾期未校驗、無鉛封、表盤模糊、玻璃損壞、靈敏度不夠的壓力表。
16、液位計應有液位上限、下限的標志。經1.5倍操作壓力試壓合格方可使用。
17、盛裝易燃、可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均應有靜電接地線。接地電阻應不超過4歐姆,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18、在下列情況下,應采取緊急措施停止容器運行。
(1)容器超溫、超壓、經處理仍然無效。
(2)容器筒體或主要承壓部件發現裂紋、鼓包、變形,有破壞危險或發生泄漏,足以引起火災或二次空間爆炸等危險。
(3)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容器的安全生產
(4)安全附件失靈,采取措施仍無法保證安全生產
(5)發生安全守則中不允許受壓容器繼續運行的其它情況。
鍋爐作業安全風險告知卡
鍋爐司機作業指導書
鍋爐高硫煤摻燒技術措施
壓力容器使用和檢修安全防護
履帶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防范措施
橋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防范措施
塔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防范措施
輪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防范措施
管道焊接標準
吊車吊裝作業的安全注意事項
氧氣、乙炔安全使用方法
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
截止閥的作用
氣瓶安全使用基本常識
液化氣鋼瓶的檢驗與安全使用
二氧化碳鋼瓶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