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航行安全信息,是指用傳播媒體傳遞的、與船舶航行及各種水上活動安全有關并直接產生影響、用以描述水域通航環境狀況的各種消息和情況、情報的總和。航行安全信息不僅具有顯著的行業特點,而且具有明顯的時效性和有限的地域性。航行安全信息的“及時發布、順暢傳播、保證接獲、認真處置”對船舶的安全航行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對人類的經濟活動有特別的作用。
航行安全信息涵蓋的內容很多,涉及的范圍很廣。如涉及“水深”的航行安全信息通常由航道管理部門發布,但有時是由航道部門測定后,再由水上安全監督部門發布;涉及“礙航物”等方面的航行安全信息則均由水上安全監督部門收集、發布;有些海圖出版機關為了便于其出版社的校正,通常向水上安全監督部門索取有關資料定期刊發,也起到了航行安全信息發布和傳遞的作用。
我國水上安全監督部門通常把所發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分為兩支,即把用無線電電報方式發布的稱為“航行警告”(亦稱“無線電航行警告”),使停泊在港外或正在航行的船舶抄收;把用信函、公文、布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面發布的稱為“航行通告”,供停泊在港內或準備離港的船舶讀取。
航行安全信息與所有信息一樣,同樣也有“及時傳遞”和“無丟失接收”的問題。從信息的屬性及用途來看,這也是航行安全信息工作必須具備的基本要求。航行安全信息能否得到及時、有效、無遺漏的傳遞,固然與信息傳播的方式、手段和途徑有關,但歸根到底取決于接收終端的設備性能狀況、環境條件、操作人員的技術狀況及敬業精神。就我國目前情況來看,航行安全信息的接收環節明顯薄弱于傳遞環節、傳遞環節明顯薄弱于發布環節,航行安全信息的接獲和處理狀況不容樂觀。主要有如下問題:
1.有一些不受公約和規范約束的沿海船舶尚未配備合格的接收設備或合格的操作人員。因此,不能正常抄收航行警告,在航行安全信息發布工作中,船舶成了未被覆蓋的“盲區”,“死角”。
2.有一些船舶長期遠離公司,疏于管理,安全意識淡漠,勞動紀律渙散,導致航行警告抄收后不在海圖上加注標的事情,航行安全信息的采集工作實際上流于形式。
3.部分經營沿海航運業的船舶單位對航行安全信息的采集、管理工作認識不足。他們或認為“有礙航物了,船到跟前再讓也不遲,開船時小心點兒就行了”;或認為只要所屬船舶按要求抄收航行警告就足夠了,收到、收不到航行通告沒有多大關系。
這些企業的管理人員忽略了對船舶安全信息的管理、指導作用,既不向有關港監預約索要航行通告函件資料,也不過問所屬船舶抄收航行警告以及按其內容在相關海圖上標繪情況,不詢問其困難的要求,聽任船舶自行處置,把所屬船舶的航行安全完全寄望于船員的航行戒備和職業本能上。
對于那些既不具備健全的采集手段又無采集意愿,對前往或途徑水域通航狀況全然不知而泰然全速航行的船舶而言,其航行安全存在極其嚴重的隱患。人們常把這種極具風險的情況比喻為“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淵”。這種航行安全信息采集工作不健全的狀況必然使本來就頗具濃厚冒險色彩的行業活動又人為地添上幾分危險。這樣情況的船舶一旦遭致海損,不論是自身觸損還是遭致他船觸碰都會被冠以“不適航”、“有缺陷”而失去可能得到賠償的機會。就此而論,船舶做好航行安全信息采集工作對于維護自身的權益及減少航運風險,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人們常把船舶的安全比喻為航運企業的生命,由此而推論,要不要安全似乎是企業自已的事,企業管理安全問題應歸類于企業行為。但是,一旦船舶發生了海事,對他人、他船以及社會造成危害,此時的“安全”就超出了企業的范圍并具有了社會的屬性。原屬企業的“內政”即演變為危害社會的“社會問題”,企業的過失就會成為社會公眾追究的對象和談論的話題。
正因為船舶安全是涉及國計民生的敏感問題,因此,為維護國家的形象,保護公眾的利益,政府必須責成有關部門過問企業日常的安全管理問題,防范于未然,并為維護船舶的安全提供指導和幫助。這項工作責無旁貸地落在水上安全監督部門的肩上。
針對目前我國船舶和企業在采集、處理航行安全信息方面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水上安全監督部門應采取如下對策:
1.定期檢查船舶單位對船舶航行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狀況,以督促企業加強航行安全信息的管理和指導。
2.將船舶抄收航行警告和按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內容在海圖上標注、改正、更新有關資料的情況,更為船舶安全檢查的常規內容和必查項目,并形成制度或列為工作程序之一。
3.要將“船舶航行安全信息工作薄弱”視為“船舶缺陷”并限期改正。對于不能正常抄收航行警告的船舶 ,在未改正缺陷之前不能允許其離港。
4.要將船舶安全信息工作薄弱的企業視為安全管理機制不健全的單位而列入整改之例。
5.對一向不注重航行安全信息采集和處理工作且屢教不改的單位和船舶,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以強化教育力度和效果。
6.繼續加強發布工作,因地制宜解決不具備抄收航行警告船舶的航行安全信息采集工作;進一步發揮電視、廣播、報紙等發布航行通告的作用;盡快建立航行安全信息網和信息庫,為全社會服務。
采用以上對策能逐步完善我國航行安全信息的傳播體系,使其以盡可能多的發布方式,為船舶和企業及時、準確、無遺漏地獲取航行安全信息創造條件。同時,亦可利用強制手段使船舶和企業采集、處理航行安全信息的行為得到規范,讓他們真正認識到采集工作的重要性,從而使信息發布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發揮最大的社會效益。
提供和發布航行安全信息者最大的愿望,是希望所提供和發布的信息能及早而無遺漏地被接受,并且能為維護被告戒者的航行安全發揮作用。因此,各級水上安全監督部門不僅要做好航行安全信息的采集、發布、傳播工作,還應盡力做好公眾接收環節的工作,加強宣傳力度并對船舶、單位采集和處理航行安全信息的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督促、檢查。只有這樣,才能為航行安全信息工作劃上圓滿的句號。
張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