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防止裝卸、搬運作業中的傷害事故,保護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勞動效率,特制訂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交通運輸、工廠礦山及基本建設等企業單位。
三、企業單位應根據工人的技術、經驗、體力及其特殊生理情況,調配工人與分配其工作。
四、企業單位應指派有經驗的人員在現場負責指導裝卸、搬運工作的進行。
五、女工以及年齡在16周歲至18周歲的未成年男工,其單位的負重量一般的不得超過25公斤;兩人抬運的總重量不得超過50公斤。
六、男工單人的負重量,最高不得超過80公斤。
七、50公斤以上的單位件貨物,由一個人搬運時,應有人搭肩,必要時應有人卸肩。
八、80公斤以上至500公斤以下的單件貨物,應使用手推車、滑板等搬運工具進行搬運。
九、500公斤以上的單位件貨物,應使用絞車、滑車、起重機等機械設備進行搬運。
十、裝卸、搬運超過80公斤的單件貨物,如按第八條和第九條執行確有困難時,應組織多人抬運。
多人抬運時應在抬運工人中指定專人統一指揮。
兩人抬運時,每人的平均負重量不得超過70公斤;抬運的人數增多,其平均負重量應適當遞減。
十一、單人負重50公斤以上的貨物,在平地上的搬運距離最遠不得超過70公尺;超過70公尺時,須有人接替或用工具搬運。
在斜坡上(如跳板、樓梯、坡道等)進行搬運時,其搬運重量或搬運距離應適當縮減。
十二、裝卸、搬運作業場所應保持整潔,道路應平坦;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十三、供裝卸、搬運使用的跳板應堅實牢固,搭設跳板的坡度不應大于1:3,并根據需要設置來回跳板和防護、防滑等設備。
十四、供裝卸、搬運使用的工具和機械應由企業單位經常檢查,保養,隨時保持其完好狀態。吊車、起重機等機械應由受過專門訓練并經考核合格的人員擔任駕駛。
十五、企業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供給工人以披肩、墊肩、手套、口罩、眼鏡、面具等防護用品。
十六、經常進行裝卸、搬運作業的場所,應設有工人休息的處所和供給足夠的飲水,并應備有簡單的醫藥和急救設備。
十七、從事裝卸、搬運工作的工人每次連續工作兩小時后,應有不少于10分鐘的間歇時間,間歇時間按工作時間計算。
十八、危險性物品的裝卸、搬運,除遵照上述各項規定外,應該嚴格執行關于危險性物品的有關規定。
十九、企業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訂裝卸、搬運作業的操作規程,并負責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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