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單由自治區運管機構按照道路貨物運單的統一式樣負責印制、發放和管理,行署(市)運管機構負責本轄區道路貨物運單的發放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制、偽造和倒賣貨物運單。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搶險、救災、戰備物資和自治區政府確定的重點物資等運輸任務,按指令性計劃下達,由同級運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各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統一調度,實行責任運輸,保證按期完成任務。
第二十六條 貨運車輛應按國家規定進行維護和技術等級評定。經評定達不到國家規定或行業規定標準的車輛,不得投入運營。
第二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運管機構進行年度審驗,辦理年度審驗手續。
第二十八條 外籍車輛駐我區營運三個月以上的,經營者應當持車籍地縣以上運管機構開具的介紹信,到駐地縣以上運營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并接受駐地運管機構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和有關法律的法規,對貨運交易市場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自治區鼓勵社會投資建場。
在已建立貨運交易市場的地方,等待貨源、無固定貨源或無自備停車場地的車輛,應到指定的場所辦理進場經營登記,納入交易市場管理,不得隨意停放。
運管機構對規模較大的貨運交易市場,應當派員駐場監督檢查,受理有關投訴,調解運輸糾紛。
第三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行業務結算時,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專用發票。不得使用收款收據或其他票據。不開付發票的,托運人和其他服務對象可以拒付費用,并向當地運管機構或稅務機關舉報。
第三十一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和特種貨物運輸的經營者、從業人員實行上崗資格證制度,上崗前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專業技術、崗位技能和職業道德的培訓,經行署(市)以上運管機構考核合格后,發給上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其他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接受所在地運管機構有關法律、法規、專業技術、崗位技能和職業道德的培訓,提高運營水平。
第三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運價政策及貨物運輸明碼標價制度,合法競爭,不得隨意抬價剎價。
第三十三條 貨物運輸質量事故的處理及賠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承運人負有定期向當地運管機構報送統計資料的義務,配合運管機構做好道路貨運業的抽樣調查統計工作。
第三十五條 承托雙方對運管部門違法攤派、收費、罰款等行為有權進行投訴和舉報。受理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作出書面答復。
第三十六條 對貨物運輸中的投訴和舉報,各級運管機構應當自收到投訴書或接到舉報之日起30日內,予以調查處理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
寧夏回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公路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銀川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