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二十條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納入市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的生產安全類應急預案應當報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制定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工作制度,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檔案和應急預案數據庫,督促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的行業(含中央駐滬企業、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市直接監察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在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后,在30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備案登記。申請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綜合意見;
(三)評審或論證專家名單(簽名);
(四)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四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在2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辦理備案登記及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 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對不能提供《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的,應提交符合本細則要求的應急預案,并在10日內申請登記備案。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應急預案數據庫,對審查通過后備案的應急預案進行分類存檔。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建立培訓檔案,跟蹤督促,確保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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