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建筑勞務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我省建筑勞務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勞務是指建筑施工活動中的施工作業活動,本辦法所稱建筑勞務分包是指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就其承包范圍內的施工作業活動與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發生的承發包行為。
本辦法所稱發包人是指將其承包范圍內的施工作業活動向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發包的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本辦法所稱分包人是指承接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承包范圍內的施工作業活動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
第三條 凡我省境內的建筑業企業使用建筑勞務和進行建筑勞務分包活動以及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對建筑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工程報建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內建筑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筑勞務分包活動應當遵循公平、誠信的原則,按照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等級標準中有關建筑勞務分包活動的規定及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資質許可的范圍依法進行。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協同勞動保障等部門維護建筑勞務人員以及建筑勞務分包活動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建筑勞務市場的檢查、監管,規范勞動用工管理和工資支付行為,支持行業協會、企業工會開展維權活動,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從源頭上遏制拖欠、克扣勞務人員工資的現象。
第七條 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應將其施工作業層與管理層分離,同時吸納社會富余勞動力,通過重新整合,組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依法進入建筑勞務市場。
鼓勵和支持低資質的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整體轉型為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依法進入建筑勞務市場;鼓勵和支持包工頭等零散建筑勞務人員及其他投資者興辦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依法進入建筑勞務市場。
扶持、發展具有地方特色和專業優勢的縣(市)級建筑勞務基地,促進建筑勞務組織化程度的提高。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與工商、稅務等部門銜接協調,簡化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設立登記前置審批工作,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認真落實勞務稅收優惠政策,協調解決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重復納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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