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跨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日常安全監管,落實有關行政許可及其監管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設施建設責任。
第二章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預評價
第七條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時,應當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四)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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