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專項資金,鼓勵多渠道籌集節能資金,用于能源合理利用、節能標準制定、節能產品(技術)開發、示范和推廣。
第二十二條開發、生產、銷售、推廣節能產品(技術)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產品(技術)節能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市節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頒發節能產品(技術)認證證書,并列入節能產品(技術)推廣目錄。
列入國家或本市節能產品(技術)推廣目錄的產品,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從事節能培訓、節能產品(技術)開發與推廣、節能技術工程設計和咨詢、節能技術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享受國家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和金融扶持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與節能相關的科研、技改建設項目享受國家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培育節能技術服務市場,支持節能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廣節能技術、工藝、產品。
市節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監、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門加快先進節能產品(技術)研發與推廣應用,建立節能產品(技術)推廣目錄制度,鼓勵發展節能產品(技術)認證服務體系。
列入節能產品(技術)推廣目錄的產品(技術),應當列入政府采購目錄優先采購。
鼓勵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節能產品(技術)。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對在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用能單位對在節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員工給予獎勵。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建立能源利用監測制度。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用能單位的主要耗能設備、設施、生產工藝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能源利用監測可以委托有資質的能源利用監測機構進行。能源利用監測機構接受委托實施的能源利用監測,有關用能單位應當配合。
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對列入法定監測計劃的能源利用監測項目實施監測不得收費,所需經費由委托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八條建立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管理制度。
市節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對使用煤炭、天然氣、電力和成品油的用能單位實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管理。
第二十九條建立單位產品能耗超限額加價收費制度,加價收取的費用作為政府用于節能的專項資金。單位產品能耗超限額加價收費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制定地方節能技術標準,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督促用能單位和個人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節能標準。
第三十一條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能源計量管理,確保能源計量準確可靠。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用能單位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和計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各級統計部門和有關統計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做好能源生產、消費和利用狀況統計工作。
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能源產品生產、購進、消費、庫存原始記錄和建立健全統計臺帳,按規定向統計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能源統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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