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晶、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三)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
安全培訓大綱由國家總局和省安全監管局統一制定。
1.安全生產監察(監督)員,非煤礦山、危險化學晶、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執行國家總局頒布的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
2.前項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省安全監管局組織制定。
安全培訓內容按國家總局和省安全監管局制定的大綱執行。
(四)培訓教材與收費
1.培訓教材。省安全監管局每2年組織一次優秀教材的評選。安全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安全監管局組織評選審定的優秀教材。
2、培訓收費。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到當地財政、物價部門辦理收費手續。
(五)培訓工作程序
1.制定培訓計劃。培訓計劃包括培訓類別、人數、使用教材、培訓內容、授課教師、時間、地點、收費金額等。
2.提出培訓申請。安全培訓機構在開展安全培訓前,對需要考核發證的培訓,應當向負責考核的省、州、市安全監管局提出申請,提交培訓計劃。
3.組織培訓。安全培訓必須按照培訓大綱進行。
4.進行培訓總結。總結學員參訓情況、收集學員反饋信息。
5.提出考核申請。培訓機構應當填寫考核申請表,向考核部門申請考核。
(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保障措施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2.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3.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五、培訓考核
(一)考核原則。安全培訓的考核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分級負責的原則。
(二)考核管理
1.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安全生產監察(監督)員,三、四級培訓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的教師,二級培訓機構培訓人員,全省特種作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的考核工作。
2.省安全監管局可委托州(市)安全監管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考核。:受委托的考核部門對省安全監管局負責。省安全監管局對所有受委托的考核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受委托的考核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央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工作的服務,中央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要配合考核部門做好培訓考核工作。受委托的州、市安全監管局要及時將考核情況報省安全監管局備案。
3.州、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三)考核程序
1.省及州(市)安全監管局宣傳教育部門為考核組織部門。
2.現場監考人員由負責組織考核的宣傳教育部門統籌安排。每個考場不少于2人。
3.試題庫由省、州(市)安全監管局宣傳教育部門負責建立。
試卷實行百分制,60分為合格。考試時間為120分鐘,采取閉卷筆答方式。考試題型有填空、選擇、判斷、連線、簡答、論述等。
4.實行試卷考核時,由宣傳教育部門負責同志從試題庫中隨機抽取試卷,并密封后交給負責現場監考的人員。
5.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必須重新培訓。
6.考核結束后,統一閱卷,公布考核成績。
(四)省、州、市安全監管局考核不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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