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事故報告內容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后,學校或負責處理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處置、善后工作情況。在事故結案后,要盡快報告結案情況。
第十八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及聯系人、聯系電話;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九條 報告事故處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的基本情況(包括準確的人員傷亡數字和初步的經濟損失情況等);
(二)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
(三)傷員救治情況;
(四)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情況(包括學校與家屬雙方達成協議或經調解形成協議或法院的生效判決及執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如事故處理時間較長,應及時報告事故處理進展情況。
第二十條 報告事故結案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
(二)事故發生的確切原因;
(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責任事故的責任人追究及處理情況;
(五)事故總結、為防止類似事故發生而采取的相應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結案報告在有關部門作出事故調查處理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必須報出。
第二十一條 若事故發生到結案時間較短,可將分類事故報告合并報送,但報告內容應齊備。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事故后,有下列行為的,提請行政監察機關按政紀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且無法說明未及時上報正當理由的;
(二)故意少報或漏報傷亡人數的;
(三)故意隱瞞不報、謊報的。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適用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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