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切實加強工程項目事后監督管理,提高竣工驗收的工作效率,降低驗收費用,方便業主辦事,根據《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以下簡稱聯合驗收)是指將原來多個主體各自獨立組織實施的專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轉變為統一組織、集中時間驗收的運作模式。
第四條 聯合驗收本著“業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驗收、各司其職、限時辦結”的原則實施。
第五條 聯合驗收工作根據項目類別的不同,分別由發改(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如水利、交通等部門)牽頭,視項目具體情況召集發改、住建、財政(政府投資)、審計(政府投資)、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園林、安全監管、城管與執法、水利、消防(消防審批項目)、人防、交警、氣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包括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履行各自工作職責,對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第六條 聯合驗收的內容。參加聯合驗收的人員對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進行查驗。具體包括:
(一)項目可研(備案、核準)、初步設計(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的實施情況。
(二)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情況。
(三)“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執行情況。
(四)環保、水保(涉河)、消防、人防、防雷、安全設施(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三同時”(指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及地質災害防治情況。
(五)建設項目檔案資料形成情況。
第七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積極幫助業主做好準備工作,為聯合竣工驗收創造條件。
(一)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主體工程、輔助工程、配套設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綠化等)已按批準的初步設計(或規劃方案)要求建成竣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已分別簽署質量合格文件,施工單位已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質量保修書。
(二)消防設施按設計要求建成,經有資質的單位檢測,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檢測規定時限為5個工作日。
(三)人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經人防部門同意,可不建人防工程的項目除外)。
(四)防雷裝置按核準的設計要求建成,經有資質的單位檢測,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檢測規定時限為5個工作日。
(五)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要求。
(六)建設項目按照環評、水保及其批復的要求已落實防治和治理措施,工業項目已按“三同時”要求建設污染防治設施。
(七)建設工程竣工測繪成果報告書、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書和地下管線測繪報告以及綠化測量等已經完成,測繪及制作報告書規定時限為10個工作日。
(八)已通水、通電;臨時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九)除上述內容外,其他規定的測量和檢測工作也均已完成。
項目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標準,僅有零星配套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內容建成,但不影響生產或投入使用的,且業主承諾限期完成,可先予組織聯合驗收。項目要進行試運行的,先對“三同時”建設情況進行預驗收,出具認可文件,正式驗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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