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設置在寬敞、支護良好、水溝蓋板齊全、沒有雜物堆的人行道側,人行道寬度應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設高度應便于現場人員自救應用。
36.壓風管路應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并設置供氣閥門,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制閥,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兆帕之間,供風量不低于0.3米3/分·人,連續噪聲不大于70分貝。
37.井下壓風管路應敷設牢固平直,采取保護措施,防止災變破壞。進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20米的管路應采取保護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壓軟管等)。
六、供水施救系統基本要求
38.煤礦企業必須結合自身安全避險的需求,建設完善供水施救系統。
39.供水水源應引自消防水池或專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應與地面供水管網形成系統。地面水池應采取防凍和防護措施。
40.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應敷設供水管路,壓風自救裝置處和供壓氣閥門附近應安裝供水閥門。
41.礦井供水管路應接入緊急避險設施,并設置供水閥,水量和水壓應滿足額定數量人員避險時的需要,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護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統應能在緊急情況下為避險人員供水、輸送營養液提供條件。
七、通信聯絡系統基本要求
43.煤礦必須按照安全避險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通信聯絡系統。
44.煤礦應安裝有線調度電話系統。井下電話機應使用本質安全型。宜安裝應急廣播系統和無線通信系統,安裝的無線通信系統應與調度電話互聯互通。
45.在礦井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水泵房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區、水平最高點,應安設電話。緊急避險設施內、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和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地方,必須設有直通礦井調度室的電話。
46.距掘進工作面30~50米范圍內,應安設電話;距采煤工作面兩端10~20米范圍內,應分別安設電話;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長度大于1000米時,在巷道中部應安設電話。
47.機房及入井通信電纜的入井口處應具有防雷接地裝置及設施。
48.井下基站、基站電源、電話、廣播音箱應設置在便于觀察、調試、檢驗和圍巖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地點。
49.煤礦井下通信聯絡系統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八、管理維護
50.煤礦應建立健全“六大系統”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值班人員和維護人員等。
51.煤礦應建立健全“六大系統”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六大系統”管理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當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系統故障等信息時,及時上報并處理。
52.煤礦應加強“六大系統”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統圖紙等基礎資料。
53.煤礦應隨井下生產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六大系統”。
54.煤礦應建立應急演練制度,科學確定避災路線,編制應急預案,每年開展一次“六大系統”聯合應急演練。
55.“六大系統”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和防爆、各項保護功能等安全性能。
56.煤礦應加強系統設備日常維護,定期對各系統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及時升級、拓展系統功能和監控范圍,確保設備性能完好,系統靈敏可靠。
57.煤礦每季度至少應測試一次備用電源的放電容量或備用工作時間。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時間達到標準時間的80%時,應及時更換。
58.“六大系統”維護人員應定時檢查、測試在用設施設備及附件的完好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測試、處理結果報礦井調度中心站。
59. “六大系統”中任何子系統發生故障時均應立即維護,在恢復正常運行前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其服務范圍內的作業人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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