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做到:
(一)加強對轄區建設工程項目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尤其是高層建筑和大型建筑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
(二)在對建設單位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具備保障安全的具體措施進行審查;
(三)督促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特別是施工單位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四)指導督促建筑施工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五)把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納入安全監督內容之一,與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同檢查、同督促,配合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做好建筑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建設和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選用國家和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消防產品、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
第九條 施工現場搭建臨時建筑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架空線下禁止搭建臨時建筑物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不得在在建建筑物內設置宿舍;
(三)嚴禁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禁止使用電熱器具。辦公場所、臨時宿舍的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三級,禁止搭建木板房;
(四)應設置應急照明和緊急疏散指示標志。
第十條 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存檔備查:
(一)施工現場平面圖,并標明各臨時建筑物的使用性質;
(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及品種、數量清單;
(三)施工人員數量和住宿情況清單;
(四)施工進度計劃;
(五)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和各項制度;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滅火設施的配置清單;
(七)其它需要存檔的資料。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時:
(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消防機構報警,并迅速組織疏散人員,撲救火災。
(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為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條件。
(三)火災撲滅后,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的有關情況,并協助公安消防機構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原因和火災事故責任。
(四)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
海南自由貿易港消防條例
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
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
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
海南省勞動保障監察若干規定
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修…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
海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任和安全督…
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評審辦法
海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
海南省消防條例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海南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
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