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危險化學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新增產品、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的,責令限期申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其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并且擅自投入運行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申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發現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該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自實施機關撤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之日起3年內,該企業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
(二)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第五十一條 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和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本條第一款違法行為的機構,依法撤銷其相應資格;該機構取得的資質由其他部門頒發的,將其違法行為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將純度較低的化學品提純至純度較高的危險化學品的,適用本辦法。購買某種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包括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或者使用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化學品目錄,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
(二)中間產品,是指為滿足生產的需要,生產一種或者多種產品為下一個生產過程參與化學反應的原料。
(三)作業場所,是指可能使從業人員接觸危險化學品的任何作業活動場所,包括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操作、處置、儲存、裝卸等場所。
第五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的文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格式、內容和編號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的細則,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
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
關于印發2025年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
化工事故現場清理安全風險防控指南(…
關于推進化工園區規范建設和高質量發…
關于開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2025年…
關于完善硝化企業安全風險排查重點內…
關于將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版)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
危險化學品庫房貯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