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
發 文 號:電建(1995)671號
發布單位:電建(1995)671號
發布日期:1995-11-06
實施日期:1995-11-06
(1)承包的工程年因工死亡率超過0.3‰,多死亡1人,應對建設單位及其行政正職給予通報批評和一定的經濟處罰;
(2)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除必須給予建設單位一定的經濟處罰外,其行政正職必須寫出書面檢查報主管電力公司,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3)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死亡事故,除必須給建設單位較重的經濟處罰外,其行政正職必須寫出書面檢查報主管電力公司和電力工業部,并給予較重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2.施工企業
(1)對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應予公開曝光,并由其主管電力公司給以“黃牌警告” ,限期整改。
(2)死亡1人罰企業1~3萬元,公司經理寫出書面檢查報主管電力公司,并給予經濟處罰。
(3)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罰企業3~10萬元,降低企業施工資質一級一年,并給予公司經理以相應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4)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給予企業以10萬元以上的罰款,撤銷公司經理職務;企業全體職工下浮一級工資一年(資金全部留在主管電力公司內),降低企業施工資質一級一年并進行整頓,一年后由主管電力公司組織復查并報部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原施工資質。
(5)分包單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除扣罰全部安全施工保證金外,同時解除合同,予以清退。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單位的事故罰款不得攤入成本,并納入上一級主管部門的安全獎勵基金,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
1.對輕傷事故的責任者,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2.對記錄事故中的嚴重未遂事故的責任者,應給予較重的經濟處罰,情節惡劣者,應給予行政處分;
3.對重傷事故負主要和直接責任者,應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警告處分;負次要和領導責任者,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4.對死亡事故負主要和直接責任者,應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記過及以上的處分;負次要和領導責任者,應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警告及以上的處分;
5.對重大傷亡事故負主要和直接責任者,應給予開除留用或撤銷行政職務的處分;負次要和領導貢任者,應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
6.對造成特別重大死亡事故的責任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 電力公司和電力建設局(總公司)以及施工企業、工程建設單位應制定安全獎懲的實施細則,確保安全獎懲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 施工企業可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 電力建設局、電力建設總公司有關安全施工職責及職能應參照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有關安全施工職責及職能,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單位安監機構或人員,應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要求,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出相應的職責。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規定中的下列用語是指:
1.電力建設公司,指電力集團公司、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直管的,具有法人地位、經濟獨立核算的施工企業,包括火電建設(工程)公司、送變電建設(工程)公司。
2.分公司、工程處,指具有法人代表地位、經濟上實行單獨核算,屬電力建設施工企業的派出機構,一般單獨承建一項或多項工程。
3.工地,指分公司(工程處)或現場性公司領導下的,具有某項專業施工性質的二級機構,有些單位稱工區或隊。
4.班(組),指工地領導下的最基層施工組織,送變電公司一般稱為施工隊。
5.分包單位,指持有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并與電力建設施工企業或工程建設單位構成承發包關系的施工單位。
6.工程建設單位,指電力建設工程的甲方,如建設處、籌建處、擴建處、工程指揮部等。
第一百二十五條 直接管理施工現場的電建施工企業(現場性公司),其行政、技術領導和安監部門的職責,應參照分公司(工程處)行政、技術領導和安監部門職責,與本身職責一并執行。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規定與國家頒發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時,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電力工業部。
附錄A
必須審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項目范圍
1.重要臨時設施:包括施工供用電、用水、氧氣、乙炔、壓縮空氣及其管線,交通運輸道路,作業棚,加工間,資料檔案庫,油庫,雷管、炸藥、劇毒品庫及其它危險品庫,射源存放庫和鍋爐房等。
2.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機械拆裝、移位及負荷試驗,特殊桿塔及大型構件吊裝,桿塔組立,預應力砼張拉,汽機扣大蓋,發電機穿轉子,大型變壓器運輸、吊罩、抽芯檢查、干燥及耐壓試驗,大型電機干燥及耐壓試驗,燃油區進油,鍋爐大件吊裝及高壓管道水壓試驗,高壓線路及廠用設備帶電,主要電氣設備耐壓試驗,臨時供電設備安裝與檢修,汽水管道沖洗及過渡,重要轉動機械試運,主汽管吹洗,鍋爐升壓定安全門,油循環,汽輪發電機試運及投氫等。
3.特殊作業:包括大型起吊運輸(包括超載、超高、超寬、超長運輸),高空、爆破、爆壓、水上及在金屬容器內作業,高壓帶電線路交叉作業,臨近超高壓線路施工,跨越鐵路、公路、河道作業,進入高壓帶電區、電廠運行區、電纜溝、氫氣站、乙炔姑及帶電線路作業,接觸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劑、有害氣體或液體及粉塵、射線作業等。
4.季節性施工:包括防雷電,防風、防雨,防洪排澇,防暑降溫,防火,防滑,防煤氣中毒等。
5.多工種立體交叉作業及與運行交叉的作業。
附錄B
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危險作業項目
1.起重機滿負荷起吊,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其附近作業,起吊危險品。
2.超載、超高、超寬、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及運輸。
3.油區進油后明火作業,在發電、變電運行區作業,高壓帶電作業及臨近高壓帶電體作業。
4.特殊高處腳手架、金屬升降架、大型起重機械拆除、組裝作業。
5.水上作業、沉井、沉箱、金屬容器內作業。
6.桿塔組立,架線作業,重要越線架的搭設和拆除。
7.土石方爆破,導地線爆壓。
8.其它危險作業。
附錄C
電力建設施工企業應建立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1.安全施工責任制度;
2.安全施工教育培訓制度;
3.安全施工檢查制度;
4.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編制制度;
5.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度;
6.安全獎懲制度;
7.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9.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10.安全防護裝備管理制度;
11.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12.塵毒、射線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1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4.小型機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5.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6.安全施工作業票實施細則;
17.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18.腳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附錄D
電力集團公司、省 (市、區)電力公司安監機構 (基建)應建立的安全管理臺帳名稱表
1.年度安全工作計劃、總結;
2.專職安監人員建擋登記臺帳;
3.安全工作會議記錄;
4.安全文件管理明細臺帳;
5.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記錄臺帳;
6.安全檢查及整改意見登記臺帳(含安全檢查表、總結評價報告);
7.安全獎勵、事故懲處登記臺帳;
8.施工企業、建設單位月(年)安全情況考核評價臺帳;
9.事故調查、統計、報告管理臺帳。
附錄E
電力建設施工企業建立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帳表冊卡及應保存的資料名稱表
1.公司、分公司、工程處有關職能部門:
(1) 安全文件發放登記臺帳;
(2) 專、兼職安監人員建檔臺帳;
(3) 安全工作會議(例會)記錄;
(4) 安全考試登記及合格證發放登記臺帳;
(5) 安全考試統計臺帳;
(6) 新入廠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卡片;
(7) 安全檢查及整改登記臺帳;
(8) 安全施工問題通知單(附隱患整改反饋單);
(9) 違章及罰款登記臺帳(含罰款通知單);
(10) 安全施工作業票;
(11) 安全獎勵登記臺帳;
(12) 工傷事故及懲處登記臺帳;
(13)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14)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15) 嚴重未遂事故登記表;
(16)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17)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登記臺帳;
(18)分包單位安全資質審查表;
(19)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登記臺帳;
(20)危險品安全監督管理臺帳(含購買申報、領用登記表);
(21)職工體檢表(含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體檢檔案);
(22)特種作業人員建檔登記臺帳;
2.工地:
(1)安全工作例會記錄;
(2)工器具、安全裝備周期檢查試驗記錄;
(3)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記錄;
(4)安全獎勵登記臺帳;
(5)違章及罰款登記臺帳;
(6)事故處罰登記臺帳;
(7)安全檢查及整改登記臺帳;
(8)特種作業人員建檔登記臺帳;
(9)保存資料:有關安全工作的規程、規定、計劃、總結、措施、文件、事故通報、安全簡報等。
3.班(組):
(1)安全日活動記錄;
(2)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簽字記錄;
(3)安全會及事故分析記錄(含事故登記臺帳);
(4)安全檢查及整改記錄;
(5)安全獎懲記錄(含違章、事故罰款);
(6)保存資料:有關安全工作的規程、規定、計劃、總結、措施、安全施工作業票、文件、事故通報、安全簡報等。
附錄F
火電施工安全設施標準名稱表
1.屬安全技術措施經費開支的項目:
(1)安全自鎖器(含配套纜繩);
(2)速差自控器;
(3)廢料垃圾通道(含附屬設施);
(4)安全圍欄;
(5)活動支架;
(6)高空摘鉤走臺托架;
(7)高處水沖式廁所(含附屬管道、設備);
(8)滑線安全網(含鋼絲繩、滑環等);
(9)手扶水平安全繩;
(10)電焊機集裝箱及二次線通道(含快速接頭、通風設備,但不包括電氣設施);
(11)孔洞蓋板及臨時防護欄桿;
(12)安全隔離電源;
(13)施工配電盤集裝箱(不包括電氣設備);
(14)漏電保安器;
(15)安全標志。
2.非安全技術措施經費開支的項目:
(1)施工電梯;
(2)主廠房施工消防水系統;
(3)低壓配電盤;
(4)便攜式配電盤;
(5)安全通道(高處作業場所);
(6)集中廣式照明設施。
(送變電施工安全設施標準待補充)
附錄G
職工傷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統計標準
1.直接經濟損失:
(1)傷亡者的醫療費;
(2)傷亡者的歇工損失(包括工資及歇工值損失);
(3)傷殘補助、困難補助、喪葬費、撫恤費等繕后處理費用;
(4)其他與受傷者有直接關系的福利費用。
2.計算經濟損失的原則
(1)上述各項中凡已支出的費用,不論發生在什么單位(醫院、工會、銀行),屬于什么科目,均應如實統計計算。
(2)死亡事故按歇工6000個工作日計算(歇工產值以事故前一個月的勞動生產率計算)。
附加注明:
本規定由電力工業部建設協調司提出。
本規定由中國電機工程學會電建安技分委會和安徽省電力局安全環保處負責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