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六條 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進行防治污染處理。
??????? 第二十七條 禁止建設火電、鋼鐵、煉油、煉焦、煉硫、煉汞、煉鉛鋅、制革、染料、造紙、漂染、電鍍、農藥以及生產石棉制品、防水卷材、塑料加工等土(小)生產企業。已經建成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 第二十八條 禁止建設燃用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燃料的鍋爐。
???????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城市集中供熱。有條件的區域,優先利用工業余熱、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等熱源。
??????? 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已經建成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停止使用,可以參加集中供熱或者改用清潔能源。
??????? 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未覆蓋的范圍內,不得新建容量小于20噸/時的燃煤供熱鍋爐。
??????? 第三十條 本市中心城區內,不得新建燃煤茶水爐、炊事灶和容量小于10噸/時的燃煤鍋爐。已建成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限期淘汰。
??????? 第三十一條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新建、更新鍋爐、窯爐、茶水爐、炊事灶的,其審批權限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的鍋爐、窯爐、茶水爐、炊事灶,排放的煙氣黑度不得超過林格曼一級。
??????? 本市中心城區內,單位和個人使用鍋爐、窯爐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一類區對應的排放標準,其他區域不得超過二類區對應的排放標準。
???????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汽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事業,提倡乘坐公共交通運輸工具、使用非機動車或者步行。
??????? 鼓勵具有黃色環保合格標志的機動車提前報廢,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四條 本市中心城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水泥廠、粉磨站及混凝土攪拌站;已建成但達不到國家、省大氣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搬遷或者拆除。
??????? 第三十五條 本市中心城區內及主要交通干線兩側二公里可視范圍內,不得新建石灰窯、石子廠、磚瓦廠。已建成的,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關停。
??????? 第三十六條 除依法批準的集中處置場所外,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 第三十七條 在機關、學校、醫院和居民居住地區及其周圍,不得從事生產橡膠制品、制骨膠、制骨粉或者從事屠宰、畜禽養殖、生物發酵等產生有毒有害或者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 第三十八條 城市餐飲服務業的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實現油煙達標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擾。
???????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從事產生油煙、惡臭或者其他異味的餐飲服務項目:
??????? (一)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
??????? (二)未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 (四)與居民住宅樓等環境敏感目標水平間距小于九米的場所。
??????? 本條例實施前,在前款規定的場所內建成的餐飲服務項目,其經營許可到期后,環境保護、衛生、食品藥品監督、消防等管理部門不再核發相關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
???????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露天燒烤產生油煙、廢氣等污染大氣環境的治理。
??????? 第三十九條 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等揮發油氣的設施、場所,應當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 第四章 監督管理
???????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大氣污染防治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
??????? 第四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查處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
??????? 受到行政處罰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名單,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 第四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機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在規定的時限內處理。
??????? 第四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大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可能發生大氣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應當編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第四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與管理本行政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和污染源監測網,開展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和大氣污染源監測。
???????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環境空氣質量日報和預報工作。
??????? 第四十五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環境容量、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 名錄確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要求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正常傳輸。
??????? 第四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加強工作協調,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實現大氣污染防治管理信息共享,有關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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