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統籌全省工傷保險區域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按照全省統一待遇計發標準、統一信息系統、統一經辦業務規程、統一基金預算編制及統一基金調劑使用的原則,建立健全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全省一體化的工傷保險體系。
第三條 全省執行統一的工傷保險待遇計發標準:
(一)從業人員因工致殘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海口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原統籌地區生活護理費標準高于或低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應在2015年之前統一調整到本辦法規定標準。
(二)從業人員因工致殘被評定為五級和六級傷殘的,其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于全省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月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全省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四條 全省統一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在各地現有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基礎上,融合資源,進行系統升級改造,逐步建設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條 全省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業務規程。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我省實際,制定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經辦業務規程,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業務規程辦理各項工傷保險業務。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向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報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相關報表和有關情況,逐步實現工傷保險經辦業務標準化和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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