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要求,結合農村公路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做好農村公路綠化工作。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期間,應當保障車輛通行的基本條件和安全,不得因養護作業隨意中斷交通。
因養護作業確需中斷交通的,應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向社會公告,并按規定設置繞行標志。
第二十四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修復。必要時,可以依法動員和組織沿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當地群眾進行搶修,盡快恢復交通。
第二十五條 省、市、縣交通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數據庫,完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信息系統,為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服務。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交通行政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門和路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七條 縣交通行政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
(二)路產路權保護管理;
(三)辦理農村公路行政審批事項;
(四)農村公路上超限運輸行為的治理;
(五)建立健全農村公路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制止、查處和糾正違反路政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縣道不少于10米;
(二)鄉道不少于5米;
(三)村道不少于3米。
第五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公共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鼓勵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資金籌措機制。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資金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籌集,省、市財政按照規定給予相應補助,其中省補助資金撥付,應當按照現行財政轉移支付程序辦理。
禁止在農村公路上以任何形式收取車輛通行費、過路費。
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資金主要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公路建設專項資金;
(三)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四)省交通行政部門補助資金;
(五)社會捐贈、企業和個人自愿資助;
(六)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由省交通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按照規定給予資金補助,市財政按照不低于省規定補助標準配套,建設資金其他部分由縣人民政府自籌。
省建立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補助資金,省交通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里程、維修養護周期和工作目標考評情況等分解下達縣人民政府,市財政按照不低于省制定的標準配套養護資金,養護資金其他部分由縣人民政府按照省確定的標準自籌解決,并納入縣財政預算。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當根據養護公路里程的增加和政府財力的增長而增加。農村公路養護里程由縣交通行政部門申報,市交通行政部門審核,省交通行政部門確認。
農村公路里程每兩年核定一次,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核定后的里程及時調整養護資金。
第三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投入的用于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的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未及時足額到位的,省交通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將同比例扣減省補助資金。
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資金,應當實行部門預算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接受審計、財政、交通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阻礙農村公路建設、緊急搶修,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附屬設施造成損壞、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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