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9-07-22
【實施日期】2009-10-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工作環境,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下列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ㄒ唬┲行某菂^;
?。ǘ﹨^(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
(三)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
?。ㄋ模┕I集中發展區、農村新型社區等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前款第(四)項所列區域范圍,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條 本市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適用本條例。
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揚塵治理、建筑垃圾管理等事項,適用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區(市)縣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其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環保、房產、國土、水務、交通、公安、衛生、工商、旅游、園林綠化、教育、廣電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并逐年提高,不斷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
市和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經同級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鼓勵和提倡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社區居民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社區居民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治理和維護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享有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現象,都有權制止或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投訴舉報。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受理、查處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
第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運用先進技術、裝備和經驗,推行數字化監督管理,不斷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十條 本市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擬訂實施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具體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與責任人簽訂管理責任書,明確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及責任人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各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及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二)各類公共場所、公共區域、公共設施由其管理維護單位負責;
?。ㄈ└黝惤ǎ嫞┲锛捌涓綄僭O施由其所有者或使用人負責;
(四)各類工地及其設施由其施工者或所有者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
第十二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3质腥菡麧?,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ǘ┍3汁h境衛生整潔,做到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渣土;
?。ㄈ┌簇熑畏止ざ〞r清掃、保潔,實現垃圾日產日清,防止蚊蠅孳生;
?。ㄋ模┌匆幎ㄔO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整潔、完好;
(五)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約定的其他義務內容。
責任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個人處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在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內,責任人可以自己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維護義務,也可委托他人或作業服務單位代為履行。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并定期組織檢查。
第三章 容貌管理
第一節 建(構)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五條 臨街建(構)筑物的外觀應當符合規劃要求,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按規劃要求對建筑物立面進行統一整改的,各相關權利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建(構)筑物業主或使用人應當確保建(構)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潔。臨街的陽臺、窗臺、觀景臺、外走廊應當保持整潔,不得堆放、吊掛影響市容的物品。
臨街建(構)筑物立面應當定期清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強制改造、拆除。
第十七條 建筑物臨街面不得安裝外置式煙道、外置式防護欄(網)。
同一街區建筑物臨街面設置的遮雨(陽)篷,應當做到風格協調、保持整潔。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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