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8-06-13
【實施日期】2008-08-01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08年6月1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6月1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以下簡稱勘察)和建設工程設計(以下簡稱設計)的管理,規范勘察、設計行為,維護勘察、設計市場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并分析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其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所需的設計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以及對其進行監督管理,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勘察、設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城鄉規劃和工程建設的標準、規范,貫徹安全適用、保護環境、節約用地、節省投資、節省能源的原則。
第五條 鼓勵勘察、設計單位在勘察、設計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節能環保材料。不得采用已經淘汰或者不符合標準的技術、設備、工藝和材料。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
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墾區、國有森工林區內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交通、水利、人防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做好本專業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從業資格
第七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和施工圖審查單位認定書,方可從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業務。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省建設規模,認定相應數量的施工圖審查單位。
第八條 申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和施工圖審查單位認定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申請文件;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與其從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資格注冊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工作場所和技術裝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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