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條例
發 文 號: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2013-11-29
實施日期: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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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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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檔案,對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
??????? 省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對國道、省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
??????? 市、縣、自治縣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對縣道、鄉道、村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
???????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
???????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 (一)國道不少于20米;
???????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 (三)縣道不少于10米;
??????? (四)鄉道不少于5米。
??????? 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
???????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 第二十九條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區范圍,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 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后,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動公路建筑控制區標樁、界樁。
??????? 第三十條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知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不再審批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但公路保護需要除外。
??????? 公路管理機構自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公告之日起依法實施路政管理。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 第三十一條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廠礦、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用地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 (一)國道、省道不少于200米;
??????? (二)縣道不少于100米;
??????? (三)鄉道不少于50米。
??????? 第三十二條公路標志、標線應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對損壞的公路標志,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更換;因技術等原因無法按時修復、更換的,應當設置臨時公路標志。
??????? 第三十三條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區及利用公路設施設置廣告等非公路標志牌,不得損害公路或者公路附屬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車輛通行。
??????? 非公路標志牌應當保證安全、整潔和美觀。所有者或管理者對破損、污濁的非公路標志牌,應當及時整修、清洗和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加固或者拆除。
???????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礦作業、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 第三十五條 禁止在下列范圍內從事采礦、采石、取土、爆破作業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 (一)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
???????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 第三十六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行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確需超限行駛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許可。
??????? 車輛超限載運可分載貨物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當事人采取卸載、分裝等改正措施,消除違法狀態;車輛未經批準超限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并告知當事人補辦超限運輸許可。
??????? 第三十七條 水泥、沙石等貨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泥、沙石等貨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不得阻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 第三十八條 車輛應當規范裝載,裝載物不得觸地拖行。車輛裝載物易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駛。
??????? 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裝載物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無法處理的,應當在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物來車方向適當距離外設置警示標志,并迅速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其他人員發現公路上有影響交通安全的障礙物的,也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車輛裝載物掉落、遺灑、飄散等違法行為;公路管理機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掉落、遺灑、飄散在公路上的障礙物。
??????? 車輛裝載物掉落、遺灑、飄散后,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道路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工商等部門完善聯合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超速運輸和路面執法協作工作機制,制定治超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辦法,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監控網絡,加大路面執法力度,定期組織專項檢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超速運輸的綜合治理。
??????? 第四十條公路管理機構在巡查中發現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交通事故造成損壞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或者污染公路時,應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通報。
???????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臺風、暴雨、地震、泥石流等損毀公路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和匯總公路損毀、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開展公路突發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并利用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公路運行信息。
??????? 第四十三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影響通行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修復公路、恢復通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管理職責,根據修復公路、恢復通行的需要,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劃,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
??????? 第四十四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相關網站公開公路管理工作的執法主體、執法依據、辦事程序等,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 公路管理機構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統一標志,出示合法有效的執法證件,不得擅自超越管轄區域、超越職權實施監督檢查。
??????? 用于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在公路沿線、辦公場所及相關網站公布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路違法行為的檢舉,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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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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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條種植公路綠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等非公路標志牌,遮擋公路標志、妨礙安全視距、影響公路通行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第四十七條未及時整修、清洗、更換破損、污濁的非公路標志牌,或者未及時加固、拆除有安全隱患的非公路標志牌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八條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第四十九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 超限車輛駕駛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記分。
??????? 第五十條 水泥、沙石等貨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貨運站經營管理者允許超限車輛出場(站)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一條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二條 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污染公路的,責任人應當保護現場,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并接受調查、認定和處理。
??????? 第五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
??????? (二)對未消除違法狀態的超限運輸車輛予以放行的;
??????? (三)未依法及時處理公路突發事件的;
??????? (四)不依法履行公路管理監督職責的;
??????? (五)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依法查處的;
???????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但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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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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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