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強化燃氣安全管理主體意識,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建立燃氣安全“一把手負責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制,實現網格化安全管理。
??????? 第二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專項燃氣事故應急搶修預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搶修隊伍,配備通訊器材、搶修設備、防護用品,設專崗24小時值班并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服務電話。
??????? 應急搶修預案應當報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公安消防部門等部門。
??????? 第二十四條 燃氣經營企業中從事安全管理、技術和操作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活動。
???????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操作規程,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并安排專人對用戶進行燃氣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戶咨詢。定期對用戶安全用氣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安全用氣規程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見。發現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有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防范措施。
??????? 第二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于燃氣經營的氣源。
??????? 第二十七條 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 (一)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 (二)給報廢、改裝或者非自有的鋼瓶充裝燃氣;
???????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 (四)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給鋼瓶充裝燃氣;
??????? (五)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鋼瓶間相互倒灌燃氣;
???????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 (七)傾倒殘液、在核定的經營場所外擺放、銷售燃氣鋼瓶;
??????? (八)銷售無合格標識的鋼瓶;
??????? (九)向液化石油氣鋼瓶中充裝、摻混二甲醚或其他物質。
??????? (十)儲存量超過核定數量;
??????? (十一)在不符合規定的場所儲存、使用瓶裝燃氣;
???????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 第二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及時申請相關檢驗機構對管網設施、相關設備、儀器儀表及報警裝置等進行檢驗,應當根據其運營的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設計使用年限制定維護更新計劃,及時進行維護、更新,確保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
??????? 第四章 使用安全管理
???????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程。管道燃氣用戶不得擅自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
??????? 燃氣經營企業和個人應當與用戶簽訂燃氣供應使用合同,完善瓶裝燃氣的銷售登記制度,定期對燃氣使用、存儲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尤其要加強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餐飲場所等燃氣使用單位的安全檢查。
??????? 燃氣供應單位應完善燃氣用戶設施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并對用戶進行入戶安全宣傳。
??????? 燃氣經營企業及燃氣供應站(點)應當按規定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確保經營場所及周邊的安全。在使用燃氣的人員密集的室內公共場所和安裝有燃氣設備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應當依法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和安全自動保護裝置。
??????? 第三十條 燃氣單位用戶應當建立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 管道燃氣單位用戶的搶險搶修預案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的搶險搶修預案相銜接。
???????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戶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 (一)遮擋、包裹、改動燃氣管道、設施;
??????? (二)將燃氣器具或者設施作為負重支架或者電氣設施的接地導體;
??????? (三)管道燃氣用戶私自通氣自行點火,擅自啟封、動用、調整燃氣經營企業密閉的燃氣設施;
??????? (四)安裝、使用不合格的燃氣器具、連接器;
??????? (五)擅自拆卸、改裝燃氣計量裝置;
??????? (六)加熱、摔砸、倒置、曝曬燃氣鋼瓶;
??????? (七)傾倒燃氣鋼瓶殘液,鋼瓶之間倒氣;
??????? (八)擅自改變民用燃氣用途,將民用燃氣用作工業原料、替代乙炔等作為切割用氣體等;
??????? (九)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記或者漆色;
??????? (十)使用明火檢查燃氣泄露;
??????? (十一)擅自安裝、使用或者維修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器等燃氣器具;
??????? (十二)在地下建筑、高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等危害公共安全的;
???????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 第三十二條 燃氣用戶應當使用經過國家質量認證的,并且經過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的,列入當年《貴州省燃氣器具銷售目錄》的燃氣器具。燃氣器具應當由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的企業安裝維修。
???????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發現燃氣管道泄漏及設施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接到燃氣用戶告知后及時抵達現場進行安全檢查處理,未能及時到達處理的,用戶可以向燃氣管理部門投訴。
??????? 第三十四條 提倡家庭用戶安裝使用燃氣泄露報警器和安全自動切斷閥,使用高強度金屬管替代橡膠軟管。
??????? 為提高抗風性能力,提倡燃氣用戶參加燃氣商業保險。
??????? 第五章 運輸安全管理
??????? 第三十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據各自工作職責,按照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運輸的相關要求,加強對燃氣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 第三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燃氣的必須使用符合相關要求的專用車輛,并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中心城區燃氣配送運輸車輛應當采用符合規定的車輛,按就近原則實行配送。
??????? 第三十七條 負責城市(鎮)內燃氣運送的車輛企業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按照交通、交警等部門對危化、易燃易爆物品運輸的要求和本市相關規定,完善企業運輸資質和駕駛人、押運員從業資格。
??????? 第三十八條 運輸車輛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狀況檢驗,未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 第六章 監督檢查
??????? 第三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燃氣設施、經營、使用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和政府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 質監、消防、氣象、安監、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負責按照各自職責對燃氣設施及燃氣經營、運輸的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第四十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戶不得拒絕監督檢查。
??????? 第四十一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舉報及投訴制度,設立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布。燃氣主管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
??????? 第四十二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指導燃氣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衛制度,落實安全責任。
??????? 第四十三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燃氣安全預警聯動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導燃氣企業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
??????? 第四十四條 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指揮調度系統。發生重大燃氣事故,應當及時調度進行搶險救災。
??????? 第七章 罰 則
???????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燃氣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貴州省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燃氣設施及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四十七條 從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八章 附 則
???????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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