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管轄權的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測繪,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測繪等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二十三條地下管線檢查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井蓋、井身應當鑄壓行業名稱、搶修電話等信息,在檢查井旁設置規范醒目的權屬單位標識。井蓋、井框(圈)應當與相鄰路面齊平,相對高差應當符合城市道路建設與維護規范。
鐵質檢查井蓋應當具有防盜功能并使用符合要求的材質。
第二十四條鼓勵、支持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第三章運行維護
第二十五條地下管線共同溝(廊)作為市政公用事業項目依法實行特許經營。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市轄各區地下管線共同溝(廊)特許經營權的授權主體,縣(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共同溝(廊)特許經營權的授權主體,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共同溝(廊)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地下管線由其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維護管理。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維護、信息檔案等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并報有管轄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市政設施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二)按照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定期評估運行狀態;
(三)配備專人巡查、維護,做好巡查、維護記錄,發現破損、缺失、老化的及時修復、更新,一時無法修復、更新的立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設置警示標志,盡快修復、更新;
(四)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涉及區段、場所進行重點監測,保證管線及相關設施完好有效、安全運行;
(五)發生事故的,立即組織應急處置,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等部門;
(六)發現不屬于自身責任范圍需要處理的安全隱患或者事故,立即通知權屬單位處理;
(七)配合做好地下管線專項普查;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地下管線因緊急情況需要搶修的,搶修單位可先行破路搶修,同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24小時內依法申請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設施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將廢棄的地下管線拆除。
屬權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有管轄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市政設施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拆除。不便拆除的,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二十八條地下管線檢查井、閥門井、消防井(栓)、雨水口等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下列規定維護管理:
(一)未辦理移交手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共用地下管溝的,由有管轄權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共用單位明確權屬單位分片負責;
(三)丟失、損壞的,在2小時內補裝、修復;
(四)損壞嚴重或者發生坍塌、沉降影響車輛、行人安全的,立即采取工程性修復措施,主次干道和鬧市區4小時內、其他地段和區域8小時內進場圍欄施工,并設置警示標志。
前款規定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權屬不明的,由有管轄權的市政設施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明確權屬單位負責。不能確定權屬單位的,除影響有關單位或者市民正常生產、生活、工作的外,由有管轄權的市政設施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填埋廢棄并修復路面。
第二十九條地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需要委托維護管理的,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的專業機構維護管理。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委托方應當自委托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有管轄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設施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設施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劃定本行政區域地下管線安全保護范圍。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地下管線安全保護范圍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地下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損壞或者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地下管線安全警示標志;
(四)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等物質;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和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設施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地下管線、檢查井等方面的事故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
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設施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下管線及相關設施維護管理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發現隱患,督促及時處理。發生事故的,及時組織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鼓勵權屬單位向保險公司購買地下管線檢查井井蓋設施公眾責任險,保障井蓋事故受害人依法獲取賠償。
第四章檔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條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信息的接收、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利用、保密和信息錄入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地下管線工程紙質檔案的建檔、歸檔、驗收、移交工作:
(一)工程開工前,到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辦理建檔手續;
(二)工程建設過程中,按照規定做好各類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
(三)工程竣工驗收前,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申請檔案預驗收;
(四)工程竣工驗收后,按照規定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三十五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未建檔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告有管轄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權屬明確的,及時補辦建檔手續。
權屬不明確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查明未建檔地下管線的性質、權屬,權屬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委托測繪單位測量其坐標、標高及走向后,及時補辦建檔手續。
第三十六條地下管線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將涉及的工程檔案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自遷移、變更、廢棄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三十七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地下管線信息管理工作:
(一)按照國家標準,組織建立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
(二)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的交互格式、標準及信息共享目錄清單,統一標準,整合資源,進行綜合利用,實現互聯互通;
(三)根據地下管線變更情況,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和權屬、管理單位,對地下管線信息進行普查、測繪。
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組織維護、更新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專業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與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聯接。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要求,根據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進度建立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一并移交。
紙質、電子檔案符合規定的,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發給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移交證書。
第四十條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測繪等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線工程相關檔案信息資料。
第四十一條地下管線建設、權屬、管理等單位提供或者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現狀及檔案資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涂改、偽造。
第四十二條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其管轄范圍內的地下管線普查工作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市)地下管線普查工作方案由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地下管線普查技術標準和規程。
地下管線專項普查每5年進行一次。
第四十三條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將地下管線涉及信息錄入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動態管理:
(一)地下管線工程紙質檔案信息,自檔案接收之日起30日內;
(二)地下管線普查成果信息,自普查成果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
(三)其他信息及時錄入。
第四十四條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屬于基礎測繪成果或者屬于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需要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地下管線建設、權屬、管理等單位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不得收取查詢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查閱、利用信息管理系統中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按照規定辦理查閱手續。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或者移交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及檔案資料、信息的;
(二)未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進行竣工測量并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成果資料和工程竣工圖的。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綜合執法或者市政設施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維護、信息檔案等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或者未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的;
(三)未配備專人進行巡查、維護,或者發現地下管線及相關設施破損、缺失、老化等情況不按規定處理的;
(四)發生事故后,未立即組織應急處置的;
(五)發現不屬于自身責任范圍需要處理的安全隱患或者事故不立即通知權屬單位處理的;
(六)未按照規定拆除廢棄地下管線,或者未將不便拆除的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處罰。
第四十八條地下管線工程權屬、管理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測繪等單位的不良記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記入其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九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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