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指示
(81)交水運字1421號
主送:(略)
近年來,隨著我國四化建設和外貿事業的發展,經水路運輸危險貨物的品種、數量不斷增加,為防止發生爆炸、燃燒、中毒、污染等災害性事故,確保港口、船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各港、航單位必須進一步加強危險貨物的運輸管理。為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各港、航單位和各港務監督(航政)部門應根據危險貨物管理的工作量,配備專職或兼職危險貨物管理干部,明確職責,相對穩定。
二、各港務局須對所屬作業區(或泊位)規定裝卸危險貨物的種類和限額。超出規定時,應經港務局領導批準。
港口作業區在專用和一般庫場貯存危險貨物,都應采取安全措施,制定管理辦法,并經港務局領導批準。
三、各航運單位應有計劃地逐步對所屬船舶規定出裝運危險貨物的種類和限額,并通知有關港口。超出規定時,應經航運單位領導批準。
四、港口作業區應根據危險貨物的裝卸任務,固定裝卸工組,凡裝卸危險貨物,須派固定裝卸工組承擔。
作業區貯存危險貨物,應配備專職或兼職危險倉庫管理員。
五、港口裝卸危險貨物,作業區事前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并印發調度、裝卸、機械、庫場、理貨等有關單位執行。沒有安全措施一律不準作業。
對重點船舶的危險貨物裝卸,港務局或作業區應召集局內外有關單位,開好船前會議,制訂安全措施。
六、運輸、裝卸、貯存危險貨物的船舶和作業區,須按規定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
作業區須配備適應危險貨物性能的專用裝卸工具,港口對從事危險貨物作業和監管的現場人員配備防護用具,并應享受有關勞保福利待遇。
重點港口應購置測爆、測毒、測放射性等檢測儀器。
七、港口受理危險貨物承運,必須認真把關,如包裝、標志不符合規定時,應拒絕承運。船舶發現包裝、標志不符合規定時,應拒絕裝船。
港口、船舶對性質不清楚的貨物,應了解是否有危險性質后再接受承運或裝卸。對《危規》未列品名的危險貨物,應由物資部門提出《危險貨物性質說明書》后再接受承運或裝卸。
八、港口對危險貨物破包、漏桶和散漏地腳,應聯系發、收貨人及時處理。對已成為無法交付的危險貨物,包括破包、漏桶和散漏地腳,應按國家經委的規定,請歸口的物資主管部門及時協助處理,為處理上述貨物,必要時港口應與幾個主要物資部門簽訂協議。
港口、船舶對危險貨物的污水或殘余物,不準任意排放和傾倒,應經有關部門指導,進行妥善處理。
九、船舶裝運爆炸品和一級易燃液體(閃點低于28℃),必須事先申請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取得適于裝運該種貨物的合格證書后,才準辦理裝運手續;船舶裝運出口危險貨物必須辦理裝運準單。裝運進口和過境危險貨物,必須辦理進出口簽證。
港務監督要加強對船舶裝運危險貨物的監督檢查和管理。船舶申請港務監督對危險貨物進行監裝監卸的,港務監督要認真履行職責。凡裝卸和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服從港務監督的管理和指揮。
十、各港務局應短期培訓危險貨物倉庫管理員、裝卸指導員等有關人員,專門講授危險貨物性質及運輸、裝卸、貯存安全知識。
各港航單位舉辦業務干部培訓班時,應講授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知識。
198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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