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升降到位架體固定后,必須通過以下檢查項目:
1.附著支承和架體已按使用狀況下的設計要求固定完畢;所有螺栓連接處已擰緊;各承力件預緊程度應一致;
2. 碗扣和扣件接頭無松動;
3. 所有安全防護已齊備;
4. 其它必要的檢查項目。
第四十六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使用必須遵守其設計性能指標,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架體上的施工荷載必須符合設計規定,嚴禁超載,嚴禁放置影響局部桿件安全的集中荷載,并應及時清理架體、設備及其它構配件上的建筑垃圾和雜物。
第四十七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嚴禁進行下列作業:
1. 利用架體吊運物料;
2. 在架體上拉結吊裝纜繩(索);
3. 在架體上推車;
4. 任意拆除結構件或松動連結件;
5. 拆除或移動架體上的安全防護設施;
6. 起吊物料碰撞或扯動架體;
7. 利用架體支頂模板;
8. 使用中的物料平臺與架體仍連接在一起;
9. 其它影響架體安全的作業。
第四十八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 應按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每月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不合格部位應立即改正。
第四十九條 當附著升降腳手架預計停用超過一個月時,停用前采取加固措施。
第五十條 當附著升降腳手架停用超過一個月或遇六級以上大風后復工時,必須按第四十四條的要求進行檢查。
第五十一條 螺栓連接件、 升降動力設備、防傾裝置、防墜落裝置、電控設備等應至少每月維護保養一次。
第五十二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拆卸工作必須按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操作規程的有關要求進行。拆除工程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除時應有可靠的防止人員與物料墜落的措施,嚴禁拋扔物料。
第五十三條 拆下的材料及設備要及時進行全面檢修保養,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必須予以報廢:
1. 焊接件嚴重變形且無法修復或嚴重銹蝕;
2.導軌、附著支承結構件、水平梁架桿部件、豎向主框架等構件出現嚴重彎曲;
3. 螺紋連接件變形、磨損、銹蝕嚴重或螺栓損壞;
4. 彈簧件變形、失效;
5. 鋼絲繩扭曲、 打結、斷股,磨損斷絲嚴重達到報廢規定;
6. 其它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情況。
第五十四條 遇五級(含五級)以上大風和大雨、大雪、濃霧和雷雨等惡劣天氣時,禁止進行升降和拆卸作業。并應預先對架體采取加固措施。夜間禁止進行升降作業。
第六章 管 理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附著升降腳手架工程的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管理,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不得施工; 對附著升降腳手架實行認證制度,即所使用的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經過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或者委托具有資格的單位進行認證。
第五十六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資質管理有關規定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應審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新研制的附著升降腳手架應符合本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并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試用手續,經審查合格后,只可批在一個工程上試用,試用期間必須隨時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試用成功后,再按照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取得認證資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十八條 對已獲得附著升降腳手架資質證書的施工單位實行年檢管理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律注銷資質證書:
1.使用與其資質證書所載明的附著升降腳手架名稱和型號不一致者;
2. 有出借,出租資質證書、轉包行為者;
3. 嚴重違反本規定,多次整改仍不合格者;
4. 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事故累計死亡達3人以上者;
第五十九條 異地使用附著升降腳手架的, 使用前應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筑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備案手續,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工程項目的總承包單位必須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使用的附著升降腳手架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解決措施。
附著升降腳手架組裝完畢,總承包單位必須根據本規定以及施工組織設計等有關文件的要求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升降作業。分包單位對附著升降腳手架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六十一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發生重大事故后, 應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組織搶救工作,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搶救人員需移動現場物件時,應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拍照或錄相。
第六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筑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附著升降腳手架工程的監督檢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建筑管理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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