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實行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社會參與、綜合治理的安全防范責任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納入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目標績效考核內容。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情況,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明確責任,對國家下達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實行目標管理。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下達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制定實施方案,落實安全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是同級人民政府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的組織協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和部署,指導、協調、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二)通報道路交通安全情況,督促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標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相關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實行責任制,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鄉(鎮)配備專職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協管員接受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協助履行部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邊遠鄉(鎮)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并對其進行監督指導。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與轄區內村(居)委會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責任書;
(二)利用農村廣播、宣傳欄和集市等,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建立群眾性交通安全組織,開展車主和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對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進行管理;
(五)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檢查,治理占道經營,消除安全隱患;
(六)建立機動車和駕駛人信息臺賬及危險路段的管理制度;
(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責任書。
第十條 單位應當遵守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規定:
(一)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所屬人員嚴格遵守;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標和工作方案,建立培訓和考核評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實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
(四)建立所屬人員的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登記制度;
(五)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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