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發《鍋爐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試行規定》的通知
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為了加強鍋爐產品監督檢驗工作,統一監檢內容和項目,提高監檢質量,我們制訂了《鍋爐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試行規定》。現將這個規定發給你們,請按照試行。試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告訴我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鍋爐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試行規定
1.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為了加強鍋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檢)工作,統一監檢內容和項目,提高監檢工作質量,特制訂本規定。
2.受監檢單位必須是取得勞動人事部或省級勞動部門頒發的《鍋爐制造許可證》的企業。
3.鍋爐產品監檢的主要任務是:
(1)對出廠的鍋爐產品涉及安全的質量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2)對鍋爐制造企業的鍋爐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爐鍋米產品的監檢工作由省級以上(包括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勞動部門的檢驗單位進行。每個制造廠只應由一個監檢單位進行監檢。
5.監檢人員必須經省級以上(包括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并取得檢驗資格證書。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產品監檢工作進行不定期抽查。
6.被監檢產品的數量由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其授權的監檢單位)根據鍋爐制造企業產品質量的情況自行確定,但不應低于《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數量。
7.監檢的內容包括實物、技術資料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三個方面。產品檢查應當依照《鍋爐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項目表》(附錄一)所列項目,逐項進行實測或檢查。確實不能在成品上檢查的,應在生產過程中檢查;不便實測的項目(如原材料驗收),可通過對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轉情況進行檢查。
8.監檢項目的合格標準應按現行的規程以及專業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9.監檢人員應認真地逐項填寫監督檢驗項目表,并整理存檔。
10.監檢人員發現鍋爐制造企業違反有關規定時,應及時填寫鍋爐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意見書(附錄二),并要求制造企業限期處理。監檢的項目經檢查全部合格后,監檢單位對受檢產品出具《鍋爐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附錄三),并在受檢產品銘牌上打上監檢標記。
11.對成批產品因采取抽檢而部分未經監檢的產品,在其產品質量證明書應注明“本批產品已經抽檢”的字樣,但不收取監檢費,用戶所在地勞動部門不再進行監檢。如在安裝時發現產品質量有問題,由當地勞動部門酌情處理。
12.在監檢過程中,制造廠和監檢單位雙方發生爭議時,應報情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處理。
13.監檢單位應定期向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匯報監檢工作情況。各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將情況匯總后報送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匯報內容包括:受檢廠名、生產數量、監檢數量、監檢一次合格數量、不合格項次以及其他有關情況。匯報時間為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特殊情況隨時匯報。
(本匯編將附錄一、二、三略)
附錄四:
鍋爐產品監督檢驗的檢查和填寫說明
一、資料
設計資料一項系檢查產品的設計是否經省級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審批,是否與實物相符。
出廠資料一項系檢查規程中要求的出廠資料是否齊全。
設計(含材料)的更改:檢查設計更改是否有廠級技術總負責部門的審批證明;受壓部件和材料的重大改變是否有省級勞動部門的審批證明。
二、材料
材料是指制造受壓件用的鋼板、鋼管、焊條焊絲、焊劑等。被檢產品所用的材料要符合設計且受壓元件用鋼板有移植標記。
三、冷作
1.焊縫外觀質量:受壓元件上的所有焊縫均按規程要求進行檢查且合格。此外,為了防止角板撐焊縫漏查,單獨列了角板撐焊縫的外觀質量這一項。
2.鍋筒的縱、環縫的對接邊緣偏差在產品上實測。
3.鍋筒筒節的橢圓度和棱角度在生產過程中抽查,不強求查受檢產品的筒節。檢查的方法、要求按JB標準。
4.焊縫位置及相互間距離是指:(1)相鄰的兩節圓筒形部分的縱向焊縫位置錯開距離;(2)封頭的拼接焊縫與圓筒形部分縱向焊縫錯開距離;(3)受熱面管子以及鍋爐范圍內管道的對接焊縫離彎曲起點距離;(4)扳邊元件與圓筒形元件的對接焊縫離扳邊起點距離;(5)受壓元件主要焊縫上及其鄰近區域應避免焊接零件。這五方面的焊縫位置及相互間距離均按規程要求在產品上進行檢查。
5.開孔位置:開孔是指脹接孔和焊接孔。這些開孔位置與焊縫之間的距離應符合規程要求,在產品上檢查。
6.拉撐位置及拉撐件坡口:指各種拉撐的布置均應符合圖紙的要求。拉撐焊縫與主焊縫不重合,在產品上檢查,坡口要符合圖紙要求,在生產過程中檢查。
7.下降管與集箱連接處的坡口:指快裝水火管鍋爐、整裝出廠的鍋爐的下降管與集籍連接處是否按圖紙要求開坡口(若為騎座式連接應為下降管下部管端坡口,若為插入式連接,應為集箱管孔的坡口),在生產過程中檢查。
8.脹管率及管頭質量:按規程及JB標準的要求檢查管頭質量全部檢查,脹管率抽查30%。
四、焊接接頭的檢查試件和試樣
鍋筒、集箱、管道、受熱面管子的焊接接頭的檢查試件及其數量應按規程的要求進行焊接和切取,其中鍋筒的縱縫檢查試件,應在縱縫的延長部分進行焊接,試件(板)及相連的筒體縱縫旁必須打上監檢人員的代號鋼印。
試樣的項目、數量及試驗結果(包括試樣抽查)應符合規程。
在生產線上抽查試樣尺寸,試驗方法。
五、探傷
鍋筒、集箱、管子是否按規程要求進行探傷。
產品的射線底片應逐張檢查,檢查的內容:片子的靈敏度、黑度、灰霧不清晰度、有無漏檢、誤判和同一位置重復拍片等情況。
平時要經常抽查探傷人員的資格、設備狀況、操作情況,但不填此表。
六、水壓試驗
快裝水火管鍋爐、整裝出廠的鍋爐、散裝出廠的鍋筒的水壓試驗時,監檢人員必須在現場。有焊接管接頭的集箱的水壓試檢可在生產線上抽查。
平時要經常抽查泵和壓力表的完好,及水溫、升壓速度、保壓等是否符合規程要求,但不填此表。
七、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是指安全閥、壓力表、水位表、排污閥等。根據設計資料中所要求的數量、型號、規格等與實物一一對照 。
八、填表經過檢查如符合規程要求,在表中填“符合”或“合格”。如有不符合或不合格項,則在附錄二的“記事”欄內填寫實測的數據或實查的問題,待制造廠進行處理后,在該項內才能填寫“符合”或“合格”。
具體產品上如沒有附錄二項目表中所列的有關項,則在此欄內填“無此項”。
供出口的鍋爐,在附錄二項目表中所列的各項(除“無此項”外)均應在產品或實物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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