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8日至10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山西省晉中市山西壽陽段王煤業集團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4項違法行為:15號煤五采區西翼150506、150508兩個采煤工作面在2022年2月26日至3月9日期間同時作業,屬于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部分工作面甲烷濃度超出設定值,但安全監控系統未執行斷電動作,存在系統無法正常運行問題;提供的《150506綜采工作面抽采達標評判報告》為虛假報告;礦井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不具備檢測標識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導致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無法準確監測礦井人員位置。上述違法行為分別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十五項,《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四條第四項、第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處罰情況:3月22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山西壽陽段王煤業集團有限公司上述4項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作出警告、停產整頓30日、罰款人民幣4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孫某作出罰款人民幣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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