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管理,確保轄區企業、單位安全生產,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全面實現社區安全生產目標,特制定以下事故隱患整治管理制度:
一、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定經費,確保隱患整改落實,并對整改落實情況驗收備案。
二、對暫時不能整改的隱患,要采取強制性防護措施,并分別納入技術措施安排、檢修計劃內,落實限期整改。
三、對安全事故整改不力的單位,對其發出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進行整改,對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按規定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四、對個別重大隱患,因多方原因暫時不能整改的,要及時上報,爭取上級部門的幫助盡快解決。
五、凡不按要求及規定標準落實隱患整改任務的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或業主,因而釀成不良后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六、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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